|
|
本帖最后由 arthur3166 于 2012-1-18 12:22 编辑
欢迎关注投行泰山的新浪微博:http://weibo.com/helloxiewei
讨论案例示例如下(具体参见附件):
#投行业务#【同次增资同股不同价】2010年2月,公司注册资本从1,600万元增至5,000万元,除原股东外,引进宏泰中汇、武福川、高益清、张昊、昊升电力作为新股东,除宏泰中汇增资价格为每元出资额2.4元,其余新旧股东增资价格均为每元出资额1元。招股书未说明价格差异原因和各新股东背景(北京高威科IPO) #投行业务#【保荐机构董事控制的公司于报告期入股发行人】晶创合拥有公司10%的股权,系公司并列第三大股东,其实际控制人丁志钢于2008年10月至2011年1月任公司保荐机构(第一创业证券)董事。2010年3月,晶创合成功入股环球印务,且每股价格仅2元,静态市盈率仅为6倍(西安环球印务IPO) #投行业务#【核查对重叠经销商与独立经销商的销售单价公允性及是否存在通过共用渠道转移费用】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太阳能公司76%股权(计划于2012年9月完成关停),太阳能公司和发行人虽主业不同,但存在部分经销商重叠的情况(2008年37家、2009年39家,2010年44家,2011年1-6月42家)(浙江美大实业IPO) #投行业务#【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收取公司专利权使用费】2010年10月前,公司及江苏美大每使用夏志生1项专利均须按销售金额的0.5%支付专利权使用费。后经协商,公司无论使用多少夏志生所拥有的专利,均按销售额3%的上限支付使用费。该年10月起,夏志生无偿转让给公司且不再收取使用费(浙江美大实业IPO)(附图) #投行业务#【香港子公司分红与税收】根据《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税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公司取得香港珈伟分红收益时需补足其在香港实际缴纳所得税与国内所得税之间差额,其是否享受税收优惠不减少公司纳税义务。公司在合并报表中按国内税率对其利润全额计提递延所得税(深圳珈伟IPO) #投行业务#【商务部发布《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2-01)】十二五期间主要工作为加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以规范促发展;支持品牌做大做强,以效益促发展;集中解决企业成长薄弱环节,以提升促发展;加强公共平台建设,以服务促发展(连锁加盟模式相关政策) #投行业务#【上市后收购关联资产解决关联交易】一拖集团承诺促使公司最迟于2012年年底前完成收购一拖集团届时持有的开创公司、福莱格公司;最迟在铸造公司完成重大技术改造后一年内,完成收购一拖集团届时持有的该公司。上述三家关联公司占一拖股份同类零部件采购金额的比例均超过50%(第一拖拉机IPO)(附图) #投行业务#【贸易融资担保责任的风险】公司通过与银行签订贸易融资协议,获得银行授信,以专项用于公司及银行双重审定的经销商在购买公司产品时向上述银行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或银行汇票并支付给公司,公司对银行承兑汇票项下融资资金偿还及其产生利息等费用承担无条件连带责任担保(第一拖拉机IPO)
|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快速注册
×
评分
-
查看全部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