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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冲突】关于国家出资企业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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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0 10:35: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第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定期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本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

个人理解:国家出资企业为一级国有企业,即:指的是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或者是直接单独或合计持股50%以上(国有控股企业)或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一级国有企业。【即不包括参股】
个人理解:第六条的意思是国资委只审批一级国有企业的股权变动,而一级国有企业负责其下属各级子企业的股权变动。

是否正确?

《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第五条 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而国有资产法对国家出资企业,没有明确为一级国有企业,甚至还包括参股?与上面矛盾。

求解!
发表于 2017-6-20 14:46:09 | 显示全部楼层
1. 企业国有资产法是高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出资企业应该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定义来界定。
2. 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只是针对交易程序的规定,比较严格而已,参股企业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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