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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新三板实际控制人股权转让节税的操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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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1 18:2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大侠: 最近新三板公司准备操作一个关于实际控制人个人股权转让节税的实施方案,请有经验的大侠参与讨论其合理合法性。

         新三板公司自然股东持股比例高90%,半年前有PE入资价格为16元/股,公司每股净资产3元/股,现在实际控制人股份部分解禁,预在转IPO前转让部分, 大股东在江苏某税收优惠区域注册以合伙企业(与其女儿),然后按照每股净资产的价格把股份转让到合伙企业名下,并按照每股2元的溢价到当地(北京市)地税局缴纳个税,注册在税收优惠地区的合伙企业被税务局按照核定征收的方式,对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为10%,个人按照转让收益的10%的35%缴纳个税,该合伙企业将股份再转让给非关联方,按照公允价格16元。
        这次股东转让的实际税负为,200万+227.5万, 相对直接转让给非关联第三方省掉1000多万。

本帖被以下淘专辑推荐:

发表于 2017-6-22 10:56:01 | 显示全部楼层
注意限售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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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4 09:32:1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这个方案是还没执行吧?
执行一下后告诉我结果。


前瞻性的表示:
1、按照每股3元,大股东转让给合伙平台时3元这一步,就要税务局先认可,它有权按照16元核定价格征收。按照现在的税法,在转让人和受让人处地税局完税还是都行吗?如果都行,那就去受让人的地税局完税,我看到你说的按照10%核定征收的说法了,建议具体看到发文,并且能出完税凭证,让你更去转让人的工商办理好过户才好。这样才算大股东按照3元钱转给了合伙平台。
如果要求必须在转让人处完税,那估计公司所在当地地税局同意不同意这个价格视为转让价,是有异议。它有权比照16元执行收税。

2、现在江苏省上金税三期了,所有严重偏离正常值的交易都将跳出警示,也就是说,即使税务局同意你这样做,但是你操作不好,系统里可能还会显示异常自动推送出来,然后有稽查风险,你要能确保搞的定稽查这一道,
3、两笔交易时间要拉开,建议半年以上。

总体来说,我个人认为,从大股东作价3元转让给平台这一步,非常有可能重新核定价格征税。等于你减税举动无效了。

另外关于限售期,发起人一年内不得转让,每年解禁份额注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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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3 
发表于 2017-6-26 09: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步,自已转给自己和直系亲属,都是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符合可以低价转让的特例要求,应该不会被核定征收,按原价应该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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