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cpa205 于 2012-2-1 08:57 编辑
daxiaohuamao 发表于 2012-1-28 15:37 
资合和人合的区别,合伙和个人独资都是以经营者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公司是以公司的资产对外承担责任。 ...
呵呵,这个问题深刻,楼主们回答也很精辟,对这一问题我也一直没想通,现将个人想法表达如下: 1、《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该处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就包括了前述《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这一情况(本人印象本论坛曾讨论过)。 4、在实务中,目前风投基金基本上采取的就是有限合伙这一法律形式,且一般由某投资管理公司(法人)牵头对若干自然人集合资金,各自然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投资管理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对外执行合伙事务,并承担无限责任,有意思的是按前述《公司法》第三条,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管理公司本身仅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投资管理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样一来,实质上最终承担的仅仅是有限责任,是否与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相矛盾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