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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关于拟上市公司的股东主体资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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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6 10:53: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求助一下各位大神关于拟上市公司的股东主体资格的问题,主要想知道哪些主体是不能作为拟上市公司股东。目前已知的:
1、网传,三类股东(契约型基金、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不能作为拟上市公司的股东,上市前必须清理。这个是真的吗?
2、《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虽然是用于规范200人公司的,但里面说到的拟上市公司股东中不能有持股平台,这个适用于一般拟上市公司吗?是不是拟上市公司的股东里不能有持股平台?员工持股计划这些怎么规定的?
谢谢!
最佳答案
2017-6-26 13:12:58
个人意见:
1、需要清理。
2、《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这个规定是约束尚未申请IPO但是人数已经超过200人的情况下怎么处理,并不适用一般的拟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是可以有持股平台的。
3、上述规定规定的持股平台还原,指的是在拟IPO前,股东已经超过200了人,仅在这种情况下不允许。
发表于 2017-6-26 11: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1. 是真的。
2. 上市公司目前没有出相应的规定,可以直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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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6 13: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楼为最佳答案   
个人意见:
1、需要清理。
2、《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这个规定是约束尚未申请IPO但是人数已经超过200人的情况下怎么处理,并不适用一般的拟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是可以有持股平台的。
3、上述规定规定的持股平台还原,指的是在拟IPO前,股东已经超过200了人,仅在这种情况下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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