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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914|回复: 2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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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1 21:54: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判断题

企业破产申请被依法受理后的债权人会议,除第一次外,占债权总额10%以上的债权人提议时应当召开。

[ 本帖最后由 jason3094 于 2008-12-11 21:58 编辑 ]
发表于 2008-12-11 21:56: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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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11 22:01:39 | 显示全部楼层
false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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