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3]101号 |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及指南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8〕24号) | 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 环办函[2008]373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 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行监管函[2008]6号[/td] [td=203]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 环发[2010]78号 | 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 环办〔2011〕14号 |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 |
核查对象 | ipo | 申请环保核查公司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辖的从事环发〔2003〕101号文件所列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和利用募集资金从事重污染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 | 省局对辖区企业建立环保档案,对严重违法企业不得出具核查意见,督促有问题企业限期整改;建立信息渠道,及时向证件会通报核查情况;总局联合证监会,建立信息披露机制,总局举报,证监会依法查办,信息公布范围:--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公司因为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的;
--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的;
--由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原因,公司被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
--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
| 细分了行业 | 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和跨省从事环发[2003]101号文件所列其他重污染业生产经营公司首发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中应当提供国家环保总局的核查意见,未取得相关意见的,不受理申请。 | | | |
再融资企业,募集资金用于重污染行业 | | 环保重点企业 |
重污染行业定义 | 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仿制化石没采药,冶火酿造纸革建酵) | 多了钢铁、水泥、电解铝(铁水旅店) | | | 当前要将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行业,以及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造船七个产能过剩主要行业,作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 |
核查内容(ipo) | 1、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td] [td] | | 核查过程中,重点检查是否按期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是否按期淘汰落后产能、是否依法履行环评手续和通过环保验收、是否依法按要求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是否按期完成重金属污染防治任务以及是否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等情况。 | | |
2、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并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 | | | | |
3、企业单位主要产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 | | | |
4、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均达到100%; | | | | |
5、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 | | | |
6、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td] [td] | | | |
7、按规定缴纳排污费;[/td] [td] | | | |
8、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td] [td] | | | |
核查内容(再融资) | 1、募集资金投向不造成现实的和潜在的环境影响;[/td] [td] | | | |
2、募集资金投向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td] [td] | | | |
3、募集资金投向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td] [td] | | | |
核查权属 | 申请上市和再融资的一般企业,省局:申请-公示-核查意见-地方局报送证监会) | | | 未经现场检查不得出具核查意见。对于存在重大环保问题的企业,应在其完成整改之后方可出具意见。各省级环保部门需直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公司出具核查意见时,应同时抄报环境保护部。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系统深入的后督查工作,重点检查公司承诺限期完成整改的环境问题。我部将建立上市环保核查公告制度,每年公布结果 | | |
火力发电企业申请上市和申请再融资,总局:(申请-公示-初步核查意见-国家环保局-公示核查意见-国家局函给证监会)[/td] [td=1,2,274]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铁水旅店】行业的公司和跨省从事环发〔2003〕101号文件所列其他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国家局直接负责出具意见:向国家局申请-抄报省局-总局组织地方局核查-地方局向总局出意见-审核意见-公示-核查意见-证监会。向国家环保总局提交环保核查申请的企业,应将核查申请及其技术报告同时抄报需核查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局(厅)。相关省级环保局(厅)应向国家环保总局出具对相应企业的环保审查意见。 | | 主核查部门-邀请相关省部门协助-协助核查环保部门-出具初审意见-主核查部门-向总部提交初审意见、抄送公司-总部受理核查申请-核查意见。一是对申请核查前一年内发生过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罚款10万以上各级环保部门应不予受理其核查申请;二是在核查过程中,公司仍存在违法情形尚未得到改正的,环保部门应退回其核查申请材料,并在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三是弄虚作假一年不受理;加大现场排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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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从事重污染企业:省局(所在地)+省局(有关地)-核查意见及建议报国家局-转报证监会 | | | |
核查时间范围 | | 对申请上市的公司进行环保核查的时段为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前连续36个月。对申请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如属首次进行环保核查的,核查时段为申请环保核查前连续36个月;如属再次进行环保核查的,核查时段应按接续上一次环保核查时段确定。 | | | | | |
特点 | 只区分行业,不区分ipo和再融资 | 1、调整了重污染行业的定义,增加了水泥、钢铁、电解铝;2、调整了部分行业的核查权限,跨省和重点关注行业由总局管理;3、明确了总局核查的流程,省局来审核,总局来出意见;4、明确经营重污染及拟经营重污染的子公司;5、明确了核查时间段 | 主要是与证监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1、省局建立环保档案,定期通知证监会 | 1、对行业进行了细分,更有针对性 | 1、注意是ipo的企业 | 1、明确了核查的重点;2、明确了未通过核查不能出具意见3、进一步建立了信息披露制度,环保核查报告在环保部门网站公告,环保核查企业出具年度环境报告书;4、建立检查后督察制度,省级环保部门两年一次,要现场核查;5、清洁生产核查内容 | 1、明确了总局负责主审的流程,省局先出意见,总局再受理;2、明确了暂停受理的情形;3、进一步强调现场检查 | 1、确定清洁生产核查的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