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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关于发审委员回避审核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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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 18:03: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发审委员会办法,“第十五条 发审委委员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文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提出回避:(一)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发行人或者保荐人的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那么是否意味着只是现在担任的需要回避,过去曾经担任的没有明确规定回避?

那是否还需要适用“(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或者发审委委员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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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 18:12:5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过去担任的不用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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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 22:28: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过去担任过的应该考虑适用第六款的规定,不光是过去担任过这些职务的,就连过去为企业服务过的的会计师和律师,也尽量回避,个人觉得谨慎点比较好。
    请参考前几个月一个申请配股的公司,发审委委员是若干年前的法律顾问,自己申请回避对该公司审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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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3 10: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wdxtouhangxianf 发表于 2012-2-2 22:28
过去担任过的应该考虑适用第六款的规定,不光是过去担任过这些职务的,就连过去为企业服务过的的会计师 ...

但是针对中介机构对过去担任的是有专门规定的,
“(三)发审委委员或者其所在工作单位近两年来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承销、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可能妨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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