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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和信息披露中每股收益计算的不同方式,应以哪个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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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2 15:3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CPA会计上的要求
基本每股收益=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
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稀释每股收益=(净利润+假设转换时增加的净利润)÷(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假设转换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


而信息披露第9号中规定
全面摊薄每股收益=净利润/期末普通股股数
加权平均每股收益=净利润/(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发表于 2008-12-12 16:01: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东方路 的帖子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 号的规定不是你说的那样吧.
你再仔细看看9号规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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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2 16: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9号规则已经修改了,看最新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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