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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履行的合同与履行完毕的合同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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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9 12:57: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招股书中需披露正在履行的销售合同,那么什么叫正在履行的合同?履行完毕的合同是指卖方已经交付货物,买方已经支付全部货款,即法律意义上的履行完毕?对于卖方即拟上市公司已经履行完约定义务的合同是否算作履行完毕的合同?或者说拟上市公司已经将收入确认完毕的合同是否就归为履行完毕,不论买方是否已经支付完毕货款?
发表于 2012-2-19 13:39:33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披露方面说,我理解是没有确认收入的重大合同,没有确认收入表明风险没转移,主要权利义务没有履行完毕。但从核查方面说,报告期内的重大合同最好都要核查,从合同到发货单验收单回款凭证等。

点评

这不是搞的本末倒置了吗?会计准则确认收入是以风险报酬转移为依据的,您这搞个没确认收入表明风险没有转移?  发表于 2012-2-20 17:15
很多企业并不是以风险转移确认收入,而是用实际销售经验作为收入确认吧。楼主问的是如何算是履行完了合同,我觉的可以行业普遍会计入账做法对待,会计师年审备注上就行  发表于 2012-2-19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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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0 11:02:45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二楼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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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0 14:27:1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上,合同的本质是债权关系,客体是给付。投射到日常合同的履行是一方按照合同要求交付完毕货物或服务,另一方按照合同支付足额的对价,此为履行完毕。其他相关的权利义务就属于后合同义务。
但是,连续合同要注意,即分批发货或分次提供服务的,另一方分阶段或分次支付对价的,要以最后一次给付来确认履行完毕。

这个是从法律上的理解,不知道财务上是否有不同的理解来确认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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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0 16:43: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以权力转移为切入点为好。 履行完主要合同给付义务,比如交付货物一方的,货物交付,便视为主要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对方支付价款如果迟延就应是,合同已履行完毕,发生应收账款问题。以权益发生,权力转移为切入点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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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0 16:55:42 | 显示全部楼层
所谓正在履行的合同,和是否确认收入其实是没关系的,这里主要揭示的是发行人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从法律上将,买卖双方都履行了其合同项下的主义务,即可以被认定为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对于那种已经发货,但是还没有收到货款而挂到应收账款的情形,应该是属于正在履行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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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0 17: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合同是否履行完毕应该按照合同权利义务条款对照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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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0 17:47:1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正在履行的合同这个概念各有各的看法。但就招股书需披露的正在履行重大合同来说,已全部确认收入的合同一般都未在此披露,因为这种合同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等的影响已经体现在了报告期内,剩下的只是个收款的问题了。否则,一些应收账款很大、或者有质保金条款的企业,光合同就得写很多页。此外,楼上有兄弟回复说本末倒置,应该是没有理解我说的意思。讨论此问题的前提,当然是发行人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确认收入,那么从已确认收入倒推判断其销售风险已转移,如何是本末倒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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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20 21:26:58 | 显示全部楼层
xufeisure 发表于 2012-2-20 17:47
对正在履行的合同这个概念各有各的看法。但就招股书需披露的正在履行重大合同来说,已全部确认收入的合同一 ...

解释的不错,但是如果确认完收入的合同存在违约行为的呢?是否需要披露或者说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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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1 11:23: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确认完收入的合同存在轻微的违约行为,其实是一个常态。如客户迟延了一些时间付款,商品存在轻微瑕疵需要保修,商品迟延了一些时间交货等。如何处理?上面说的一些常态化轻微违约大部分已经包含在了发行人的审计报告里,如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质保金或者预估的维修金等,我觉得不必作特别处理和披露。但如果是金额或影响很大的违约、或普遍违约,应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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