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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定增调增股本的做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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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7 13:3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在复核一家新三板企业半年报时关注到以下事项,请各位大咖们提出你们的看法,谢谢各位:

背景情况:
A挂牌企业于2017年5月份进行了非公开定向增发,新增股东在5.31日前完成了认购股东的实际出资,会计事务所于6月1号出具了以5.31日为截止时点的验资报告,6月底号收到了股转中心出具的《关于A公司股票发行股票登记的函》,A公司于2017中旬完成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登记及新增股份挂牌并公开转让工作。8月中旬完成了工商及章程变更,企业于8.29日出具半年报。


问题:
1、企业会计在何时做股本增加的会计分录 ?工商变更完成\验资报告出具日\完成中登公司登记工作\或工商变更完成?
2、半年报披露定增事项时常见的几种做法,您认为那一种正确
(1)、因已收到定增款、完成了验资事项且半年报出具时已完成了工商变更,所以在半年报披露时股本期末数为定增后股本数,同时添加企业变更程序执行情况
(2)、企业虽已收到定增款、完成了验资事项,但截至6.30日企业尚未完成中登公司登记和工商资料变更,所以将收到的定增款做为其他应付款列示
(3)、企业虽已收到定增款、完成了验资事项,但截至6.30日企业尚未完成中登公司登记和工商资料变更,所以将收到的定增款暂计入资本公积,待股份登记后再调增股本


个人意见:
1、股转中心备案、中登公司登记和工商资料变更做为一种备案与形式审查程序,一般不容易引起实质障碍,在会所验资后便可以做为新增股本和资本公积的做账依据,只不过在半年报附注股本处添加说明,说明变更程序执行情况即可。
2、原因如下:
(1)、从股东享受权利的法律角度看,定增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投票通过、股东已实际出资即股东便享有分配股利等股东权益,登记只是对抗作用。
(2)、从会计实质重于形式来看,已收的定增款属于权益性质款项,不能列示在其他应付款做为一种债务形式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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