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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股权激励备忘录两个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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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7 22:06: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号: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30 日内,公司应当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3号: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授予权益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授予条件成就后30日内完成权益授权、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两条规定是否存在矛盾?看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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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7 22:37:19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矛盾

一个是资格授权,一个是实际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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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7 23:07:45 | 显示全部楼层
2号是针对没有授予权益条件限制的情形,
3号是针对有授予权益条件限制的情形,说明当时制定2号备忘录的时候没考虑周全,忽略了公司是可以对授予权益条件作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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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18 00:4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yulneo 的帖子

我也觉得2号相关条款不周全。股权激励计划都应该对授予权益条件作出限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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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8 09:40:1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yulneo 于 2008-12-17 23:07 发表
2号是针对没有授予权益条件限制的情形,
3号是针对有授予权益条件限制的情形,说明当时制定2号备忘录的时候没考虑周全,忽略了公司是可以对授予权益条件作出限制


对于限制性股票和期权,都是首先通过董事会给受激励人员资格,你可以有这个资格;如果马上授予的,就有,如果是有条件(市场或者非市场),就等条件成熟,在次实际授予;所以那2个文件没有矛盾,一个针对第一次,一个针对第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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