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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股权激励方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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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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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4 01:3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股权激励的说法是否正确:

1、由于公司最近刚刚完成了配股,因此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了调整。
这里是否要注意是调整行权价格还是定价原则?仅仅是调整价格是否授权董事会就可以了?

2、12月1日,公司董事会通过了股权激励计划草案,12月20日,公司在此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公司债的事项。
这里是否有30天的限制呢?
发表于 2012-3-4 08:58:0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可以按照股票期权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 上市公司依据前款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应当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或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本办法、公司章程和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公司债属于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这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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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4 15: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1、因配股调整价格,当然不能算改变定价原则,除上述25条外,上市规则也有规定
11.9.7   因上市公司权益分派等原因导致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相关参数发生变化的,公司应按照计划中约定的调整公式对相关数据进行调整,并及时披露调整情况。
2、没有30日限制,请细看法条,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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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5 17:02:01 | 显示全部楼层
triston 发表于 2012-3-4 15:22
1、因配股调整价格,当然不能算改变定价原则,除上述25条外,上市规则也有规定
11.9.7   因上市公司权益分 ...


2、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3、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至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发行公司债应当属于“等重大事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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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6 18:3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发行公司债算是重大事项,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30日后才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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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1 15:04:02 | 显示全部楼层
重大事件包括: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其中重大债务是否含发行公司债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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