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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分享] 近期关于保荐制度改革的调研情况-机构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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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5 10: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最近保荐制度改革的调研情况,供大家分享,据《机构监管情况通报》2012年第3期:
二、关于保荐制度的改革
证券公司认为,保荐制度实施近8 年来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但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保荐代表人已经成为证券公司的“特权阶层”,增加了保荐机构内部管理难度,造成保荐责权在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之间无法归位。二是一些保荐机构内部没有形成专业化分工体系,投行工作沿袭“小作坊”式工作模式,质量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也形同虚设。三是保荐代表人资格限制和考试通过率的行政调控与市场化选拔优秀人才的初衷及发行市场化的目标相违背,每年的保荐人考试都会占用投行人员大量精力和工作时间,从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投行业务的发展。针对保荐制度存在的问题,证券公司提出以下建议:
1、弱化保荐代表人的地位和责任,强化保荐机构的权责利。建议监管部门赋予保荐机构更多的权力和职责,强化对保荐代表人的约束。逐步放宽对保荐代表人的注册限制,强调项目执行经验和从业诚信记录,改变以低通过率控制保荐代表人人数实际限制发行上市数量的操作模式。建议通过对保荐机构整体项目执行质量的评价和年度诚信度、过会率的考核来控制保荐机构申报项目的被受理审核进度。
2、“双签制”改“单签制”。证券公司反映,现行保荐制度中的“双人双签”下,出现了2 名保荐代表人工作责任互相推诿,共同履职流于形式的情形。建议监管部门可在现有保荐制度框架内尝试推行“单签制”,增加保荐代表人的有效供给,减少其稀缺性,强调保荐机构的平台作用。
3、对保荐机构实施适度的分类管理。建议监管部门对全国74 家保荐机构实施分类管理,区别对待。按照净资本规模、保荐代表人数量、保荐项目过会率等硬性指标,以及内控制度健全情况、项目信息披露充分性、申报文件质量、销售能力、研究实力等软性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对保荐机构给予不同的分类。部分证券公司建议对综合评价比较高的保荐机构给予项目审核时绿色通道,而对综合评价比较低的保荐机构推荐的项目从严审核。
4、保荐代表人考试难度和通过率应保持稳定。目前的保荐代表人准入门槛主要是通过胜任能力考试以及担任某一发行项目协办人。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作为遴选投资银行业优秀人才的考试,应保持一定难度和相对稳定的通过率,尽量避免忽高忽低,树立资本市场对保荐代表人专业水平的稳定预期。考试题目应该更加注重对实践经验的考察,避免出现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投行人员难以通过,而天天埋头读书,不做业务的反而容易通过的情况。
5、保荐代表人的流动应进一步规范流程。保荐代表人的正常流动,属于市场行为,不宜过多以行政性的手段限制。但建议监管部门明确细化资格管理要求,建议协会组织编写一些统一的“转会”自律管理的流程。
6、加大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规成本。强化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责任意识,加大对“欺诈上市”、“造假上市”等恶性事件的处罚力度,建议监管部门的处罚措施在现行的不受理保荐材料、吊销资格外,若情节严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以较重的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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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发表于 2012-3-5 10:24:09 | 显示全部楼层
让券商来提方案,核心就是 1、降低员工与公司的议价能力;2、多给通道,越多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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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5 14: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没必要搞绿色通道,也要增强保荐机构的竞争,否则保荐机构代替证监会职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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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5 14:25:53 | 显示全部楼层
很中肯,基本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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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5 16:01:53 | 显示全部楼层
ipermanent 发表于 2012-3-5 14:15
没必要搞绿色通道,也要增强保荐机构的竞争,否则保荐机构代替证监会职能了

这点是某些大券商的意思,小券商是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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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6 05:23:33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CPA的考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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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6 07:44:52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券商提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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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6 08:53:28 | 显示全部楼层
明显就是大券商的
既降低保代议价、降低保代含金量、限制保代流动,又分类监管保持“大”的优势,还注重实战使老人儿好考过。

这才叫违背市场原则。
1、什么考试都是年轻人优于老人。东西一干多了,实务的弊端就会充斥解决方案。而考试却是有某种指导指引作用,交的是一种应然、完美、最合规的知识。所以应该充分体现考试对实务的矫正、指导作用。而不是相反。这才叫成文法习惯。
考试时间属于为员工的职业规划,这居然也算是一条了
2、绿色通道简直就是索取垄断的权力。最好就是别人都得证监会批,他这可以自己审。那么他去谈项目无疑比别人都有极大的优势。
3、内核的虚弱跟现有保荐制度无太多关联。本身就是谁签字谁担责。况且项目本身也不是审的层次越多就能如何保险。只要责任明确、严格,就可以约束。

这么改还不如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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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尤为同意!  发表于 2012-3-6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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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tshufe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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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6 09: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证券发行市场,牵涉到很多的利益群体,也必然有很多种声音。但证监会监管机构仅仅找一些券商(而且可恶的还是主要的大券商)去座谈调研,了解这些券商的需求,然后就得出关于“保荐制度改革的调研情况“报告,这就是滑天下之大稽!这摆明了就是在人为的(长官意志)预设了改革方向和目标,然后找有论据的模式,而不是先广泛的、多层次的调研后,然后再从调研素材中提炼改革方向和目标。如果要调研,调研的对象至少包括机构投资者、职业投资者、研究机构、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师、保荐代表人、规模不同的券商投行部门、PE/VC等各方利益群体。也只有如此,才能得到相对比较全面的信息。从上面的调研情况报告来看,这明显就是为了证明自己的改革方向是正确的,就从众多应该本应该调研的对象中有选择的券商投行部门这一类,而且还是选择大券商。市场中的重大利益相关者会”毫不利己、专门利市场“吗?如果监管机构仅凭对这些大券商的调研就以为改革的依据充分的话,结论只有两种:要么是监管机构太傻太天真了,要么是监管机构为了实现人为预设目标在找论据。但无论哪种,都不是负责任的监管机构的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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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道理  发表于 2012-3-6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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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6 09:51:29 | 显示全部楼层
特别说明,我也是投行一员,发布这个消息的目的就是汇总前段时间各媒体的零碎报道,以方便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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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看过这个文件,其中很多内容也就是讨论一下而已,不会被采用并执行。  发表于 2012-3-6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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