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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考知识点] 关于11月考试部分新法规修订发布复习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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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5 10:4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2017年9月以来,有关监管部门相继发布了部分新法规或修订了部分原法规,根据“新法规必考”的命题特点,建议考前重点关注,同时,需要特别注意已经变化的规定,命题人可能会继续使用旧规定来设置陷阱。针对此次修订发布情况,楼主在这里简单做一下总结,供大家参考:

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7年9月8日修订)


(一)、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 4 亿股(含)以下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60%;发行后总股本超过 4 亿股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70%。其中,应当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 40%优先向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配售,安排一定比例的股票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配售。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配售剩余部分。”
“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配售的,同类投资者获得配售的比例应当相同。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的配售比例应当不低于其他投资者。”

(二)、删除第十条第四款。

(三)、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 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可以中止发行。”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除本办法规定的中止发行情形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还可以约定中止发行的其他具体情形并事先披露。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

(四)、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网上投资者在申购可转换公司债券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2017年9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

此两部法规为保持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修订而同步修订的法规,建议进行通读,可以命题的知识点比较多,适合命制“定价与销售”章节的新考点题目。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2017年9月6日修订)

新修订的《指引》将于2017年11月1日生效实施。自新修订的《指引》生效实施之日起,《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二)》均废止。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国有股权设置批复的相关要求;(二)公司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由“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变更为“不得早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三)明确了申请挂牌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范围和相关条件适用的标准;(四)细化了“营运记录”与“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标准;(五)完善了“公司治理机制健全”的适用标准,列示了公司应建立的治理制度、增补了公司董监高人员任职资格限制情形;(六)细化了公司财务规范性的具体要求;(七)不再继续适用挂牌转入负面清单。

此外,需要特别注意“营运记录”的具体标准:
(1)公司应在每一个会计期间内形成与同期业务相关的持续营运记录,不能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
(2)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 1000 万元;因研发周期较长导致营业收入少于 1000 万元,但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 3000 万元的除外。
(3)报告期末股本不少于 500 万元。
(4)报告期末每股净资产不低于 1 元/股。

四、《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17年9月4日新发布)

建议对此法规进行专题研读,重点关注第三章“注册与备案”、第五章“发行及其他”。


五、《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办法》(2017年9月14日新发布)

建议重点关注第9条、13条、19条。


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指引》(2017年4月25日新发布,9月2日考试曾进行命题)

建议重点关注下列两项内容:

二、发行条件
(一)发行PPP项目专项债券募集的资金,可用于PPP项目建设、运营,或偿还已直接用于项目建设的银行贷款。
(二)PPP项目专项债券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我委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其中,以项目收益债券形式发行PPP项目专项债券,原则上应符合我委印发的《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
(三)PPP项目运作应规范、透明,已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和实施方案审查程序。鼓励聘请具有相应行业甲级资质的中介机构为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应建立以PPP项目合同为核心的合同体系,相关合同文件应合法、规范、有效,包含股东持股比例、项目运营收益来源和标准(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运营收入、运营成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提前终止补偿等)、项目风险分担模式等内容。
(五)PPP项目应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的收入和现金流,项目收益优先用于偿还债券本息。来源于政府付费和财政补贴的项目收益应按规定纳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财政预算。
(六)传统基础设施领域的PPP项目应纳入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库。
三、审核要求
(一)在相关手续齐备、偿债措施完善的基础上,PPP项目专项债券比照我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
(二)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50%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以项目收益债券形式发行PPP项目专项债券除外)。
(三)主体信用等级达到AA+及以上且运营情况较好的发行主体申请发行PPP项目专项债券,可适当调整企业债券现行审核政策要求:
1、核定发债规模时不考察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规模。
2、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是否设置市场化增信方式。
3、以项目收益债券形式申请发行PPP项目专项债券,可不设置差额补偿机制,但应明确项目建设期利息偿付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法律文件。
(四)鼓励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PPP项目专项债券。
(五)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人可根据项目资金回流的具体情况科学设计债券发行方案,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债券存续期不得超过PPP项目合作期限。
(六)PPP项目专项债券批复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债券发行时发行人自身条件和PPP项目基本情况应当未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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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5 18: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辛苦楼主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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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5 19:42:07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重点。总结的很好。一定仔细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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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6 08:42:0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请问下,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的配售比例应当不低于其他投资者。这个规定的前提是否必须说明是网下配售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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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6 09:04:3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楼主么么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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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6 10:30:1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 ,楼主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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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6 16:05:4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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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8 11:37:49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楼主总结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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