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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前并购重组公司是否纳入尽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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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8 16:4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非同一控制,且业务相关
主板:若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
(a)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的,发行人重组后须运行36个月以上方可申请发行;
(b)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但不超过100%的,发行人重组后须运行24个月以上方可申请发行;
(c)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但不超过50%的,发行人重组后须运行1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方可申请发行。
创业板:
(a)被合并方合并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不超过合并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申报财务报表中必须包含合并完成后的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
(b)被合并方合并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合并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但不超过50%,发行人合并后需运行一个会计年度才能申报;
(c)被合并方合并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合并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以上,发行人合并后最少运行24个月才能申报。
(2)非同一控制,且业务不相关。
若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
(a)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的,发行人重组后须运行36个月以上方可申请发行;
(b)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但不超过50%的,发行人重组后须运行24个月以上方可申请发行。
(3)非同一控制,若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低于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不论业务是否相关,对发行人均无重组后运行期限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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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9-18 16:45:0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一控制是需要纳入尽职调查范围的:(二)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但不超过100%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主体的要求,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关意见。发行申请文件还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证监发行字[2006]6号)附录第四章和第八章的要求,提交会计师关于被重组方的有关文件以及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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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7 19:41:23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制度上来讲,IPO前重组是完全可以的,报告期主要关心的是财务、业绩方面,但是公司的沿革是必须追溯到公司设立,因此,就看重组涉及的问题。一般来讲,重组一定会涉及主体问题,而主体问题就是公司沿革问题,沿革问题是需要追溯到公司设立、所有经过,以及其中可能涉及的税务、财务等问题的。所以,结论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要不要尽调,通常无法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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