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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2家公司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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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30 15:37: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了避税,员工分别跟母公司、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在母公司所在地缴纳社保公积金、在子公司(税收优惠点)缴纳个税;
这种操作对上市有影响吗?
发表于 2017-10-1 22:33:06 | 显示全部楼层
没啥问题吧,员工工资拿到了,社保公积也有效,能有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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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5 10:58:02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没啥影响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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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 08:53:3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合法避税手段,我觉得不会作为影响上市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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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2 18:56:15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没影响,子公司注册地是有个税返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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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3 17:32:3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操作不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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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1 11: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员工分别与母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务合同,表面上开起来似乎是规避了法规的要求。但是,尽管只签署的劳务合同,但是该员工肯定是持续得为一个主体进行服务的,也就意味着很有可能在为该主题进行工作时的时间长于劳动法上规定的劳务时间最高上限。

也即意味着在事实劳动关系成立的情况下,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存在被处罚的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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