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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公司高管成立的公司与拟上市公司有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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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6 21:36: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拟上市公司的高管在2016年成立了一家公司,公司实控人不占股份,注册地址与拟上市公司在同一个工业区内,但租赁协议上的地址在另外一个地方,经营范围与拟上市公司有重叠。      该公司从成立以来一直从事研发工作,无产值,都是高管自己出的钱,与拟上市公司无任何关联交易,但有可能借用了拟上市公司的1-2名技术人员(早期利用其空闲时间,有付工资;近半年未研发,也未付工资),会计人员为另一高管的妻子(工资同上情况)。
       该公司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都是该公司名下,下列人员有可能有拟上市公司的人员。     
       现拟上市公司重启股改上市工作,在报告期内有可能出现该企业的情况。现咨询如下,有无好方案:

       1、拟上市公司收购该企业,然后注销;以什么样的价格进行收购(因为有专利在)?虽然有付工资,但毕竟利用了拟上市公司的技术人员,专利是否可以无偿转让给拟上市公司?

       2、该公司直接注销;
       3、该公司将专利无偿转让给拟上市公司,然后注销。
       哪种方案好点?最好能在报告期内不要予以披露。如要披露,有没有更好的方案?
发表于 2017-10-7 11: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意见:

如果确认有拟上市公司可以利用的专利等资产,建议收购资产后注销公司。股权收购涉及历史沿革问题很麻烦,无偿转让又涉及税务风险,建议还是收资产后注销。

国庆中秋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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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9 11:35:2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这家公司没有别的硬伤,直接收购就行了,收购资质还要换证,注销还有一套流程,挺折腾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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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1 17:25:09 | 显示全部楼层
能收购就收购,注销挺麻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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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1 17:54: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业务、和技术成果有无关联、是否必需?有关联交易还有个作价问题,以及说明是否职务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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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4 09:48:18 | 显示全部楼层
该高管存在的是竞业限制状况,并非证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同业竞争。虽然该竞业限制并未直接违反证券法规定,但是构成与拟上市公司的利益冲突。选择:1、将该公司予以清理。2、该高管辞职,解决辞职后2年的竞业限制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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