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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资产重组配套融资是否受18个月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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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7 10: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不适用本条规定。”,请问重大资产重组是否受此限制。
发表于 2017-10-7 16: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并购配套融资不需要间隔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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