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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后一年内国有控股股东无偿划转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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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2 20: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咨询一下大家,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对于非上市国有股份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是否可以根据国资委在一年内实施国有股份的无偿划转至其他国有企业,是否受一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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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3 10:25:12 | 显示全部楼层
股份转让限制是依据《公司法》规定,理解国资委如果划转也要遵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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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8 09:52:49 | 显示全部楼层
部门规章大不过人大立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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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7 23:27:56 | 显示全部楼层
1.《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第二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一人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根据上述规定,作为国有产权的划入方或划入方应当为国有独资企业。若该控股股东不是国有独资企业,则其不能进行国有产权的无偿划转。
2.上述规定第八条:“国资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无偿划转事项进行审核:(一)划转双方主体资格适格,被划转企业产权关系清晰;(三)划转所涉及各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成立不满一年,则发起人的股份不能够进行转让。若该股份公司成立不满一年,则该股份公司的就无偿划转事宜的决策不能够得出合法合规的结论,国资委在审核时,应当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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