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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关于向不符合要求投资者销售产品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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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31 23:59: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有两条关于向投资者销售不符合条件的产品的规定:

第十九条 经营机构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经营机构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 禁止经营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感觉两个条款表述虽然有差异,第十九条主要说风向,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主要说准入要求,但是意思都差不多。但是第十九条是可以销售,第二十二条又禁止销售,这个怎么理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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