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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的自然人能收购新三板企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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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0 22:0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的自然人能收购新三板企业吗?
发表于 2017-11-21 11:43:04 | 显示全部楼层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进行公众公司收购,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众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2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2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很有可能触犯第三款的规定“收购人最近2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并且很难认为符合“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所以个人认为不能进行新三板公司的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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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1-21 11:44:39 | 显示全部楼层
脸大毁一生 发表于 2017-11-21 11:43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进行公众公司收购,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诚信记 ...

感谢,现在就困惑的是深交所的公开谴责是否是严重的证券失信行为?感觉很难判断,也没有案例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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