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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还能不能“不低于发行期首日的90%”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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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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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2 11:37: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7年2月证监会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取消锁价发行后,先前的创业板的这条规定还适用么?请教大家,谢谢!
2014年《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确定发行价格和持股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可上市交易;
(二)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方以及董事会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以不低于董事会作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或者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发表于 2017-12-12 15:05: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修订)》
第七条 《管理办法》 所称 “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管理办法》 所称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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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2 16:53:11 | 显示全部楼层
保代培训说:创业板再融资的发行定价和锁定期已经和主板(中小板)一致了,即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底价为发行期首日前20日均价的90%;锁定期原来可以没有锁定期,但现在和主板(中小板)一致,为12个月或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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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7 16:27:32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说取消原规定,就应该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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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8 16: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以,2017年初《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修改后,对发行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都有严格的限制。具体文件可以参考证监会网站。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 ... 20170217_31236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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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5 09:51:38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 ... 0170217_312366.html,目前要求主板和创业板同步执行的是18个月和20%,创业板的定价方式及基准日未要求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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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0 11:52:02 | 显示全部楼层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均属于部门行政规章,其效力一样。从细则的制定依据看,不包括创业板管理办法。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创业板的管理办法还是有效的。至于保代培训如何说的,请各位最新培训过的保代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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