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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iaomaolv

[业务讨论] 对赌协议中的股份回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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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2 09:37:21 | 显示全部楼层
证监会是不支持的  近期很多企业达不到约定业绩  投资机构签此条款的数量下降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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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2 15:04:2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各大虾,在对赌协议中,企业达不到业绩承诺,要大股东进行现金补偿,是否与“同股同权”、“保底条款”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相冲突???
现在保障协议很多是回购和 现金或者股权补偿,如果这行不通,那PE就很难被保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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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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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2 17: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工商登记没关系,只是如果因为对赌协议导致股权变更而改变了大股东地位的话要去工商当局做变更,如果这是上市公司的话就更麻烦了,一个是大陆没有相配套的法律规定,一个是证监会要求拟上市公司ipo之前都要终止涉及股权变更的任何协议,当然也包括对赌协议中的股权对赌部分,其中创业板IPO也全面封杀此类协议。所以最好建议把这这个协议一分为二变为对赌协议和赎回权协议,且赎回权协议的具体落实要符合大陆法规相应的认定,而且赎回权在实际落实时是最困难的,所以在签订前最好要求出事股东做出相关担保,或者约定一个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可约定为投资人所欲去的投资额假化溢价,如果回赎不成可按协议引发减资程序,如果减资都不能回赎的话可申请关门清算或者整个公司交个投资人。但实际操作上会非常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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