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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输送问题,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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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0 22: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求问已在辅导期的拟IPO企业存在券商集合资管计划,该资管计划已投资3年,投资者冲着上市去的。由于该资管计划即将存续到期:
1、券商直投子公司直接出资将资管计划持有的股权接过来,资管计划退出清算。算不算损害资管计划投资者利益?算不算利益输送?会被会里追究么?


2、券商直接发行另一个资管计划将股权接过来,有问题么?

3、如果6个月内申报材料,以上两种方式算不算接盘者的突击入股?
最佳答案
36 
发表于 2017-12-22 10:03:17 | 显示全部楼层
1、按股权变动处理,合法、无纠纷,有无代持、潜在董监高等等的关联关系或输送
2、同上,不建议
3、如有新股东算,主要是股东身份、关系、背景、价格、资金来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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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3 15:34:32 | 显示全部楼层
1. 三类股东基本要清楚,你的资管计划就是。
2. 如何处理由投资者之间协商,不要影响到上市公司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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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8 16:42:33 | 显示全部楼层
新产业 是昨天过会的,
上次一次他报进去有朱雀投资的资管计划,后来撤回,清理掉,再报上来,2017年10月更新的就没有那个资管计划了,然后昨天过会了。
也有含有资管计划的股东直接上的,比如,武汉亿童文教股份有限公司,万家共赢东兴礡璞新三板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发行人161,000股,占比0.1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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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18 22:35:15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csrc.gov.cn/shenzhen/ ... 20180126_333206.htm
市场持续关注的存在“三类股东”拟IPO公司的审核政策近期明确。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昨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对此政策进行了介绍。

2016年以来,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IPO的数量逐步增多,部分企业出现了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三类股东”。常德鹏表示,鉴于“三类股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可能存在层层嵌套和高杠杆,以及股东身份不透明、无法穿透等问题,证监会在IPO发行审核过程中,对此进行了重点关注。

据悉,此前部分在审企业也对“三类股东”采取了主动清理的办法。

常德鹏说,考虑到“三类股东”问题不仅涉及IPO监管政策,还涉及新三板发展问题,证监会对“三类股东”问题的处理非常慎重,经反复研究论证,近期明确了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IPO时存在“三类股东”的监管政策。

目前对拟IPO公司存在“三类股东”的,主要提出如下四项监管要求。

一是基于证券法、公司法和IPO办法的基本要求,公司稳定性、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明确性是基本条件,为保证拟上市公司的稳定性、确保控股股东履行诚信义务,监管部门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得为“三类股东”。

二是鉴于目前管理部门对资管业务正在规范过程中,为确保“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要求“三类股东”已经纳入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

三是监管部门将从源头上防范利益输送行为,防控潜在风险,从严监管高杠杆结构化产品和层层嵌套的投资主体,要求存在这些情形的发行人提出符合监管要求的整改计划,并对“三类股东”做穿透式披露,同时要求中介机构对发行人及其利益相关人是否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进行核查。

四是为确保能够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三类股东”对其存续期作出合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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