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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关于沪市上市公司减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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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9 
发表于 2017-12-22 21: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沪市上市公司A,其控股股东为公司B,持股20%;实际控制人为甲乙直接持股20%(并同时持有控股股东B公司100%股权),且均为董事高管。现A公司已上市满三年,上市初的三年限售期已满,但当时该B公司与实际控制人甲乙均承诺了“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其上一年度末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 15%”如果2017年6月三年限售期满,
问题一:承诺的两年内,是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为一年限售期?还是2017年7月至12月为第一年限售期?2018年1月起为第二年限售期,问过几个朋友,倾向认定为后者,因为如果如按前者自然年度认定的话,往往会表述成24个月,而不用年这种表述。

问题二:当时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承诺的每年15%未明确区分是直接持股部分,还是间接持股比例,能否后期减持时将该承诺限定为直接持股部分每年可减15%,那么实控人甲乙其实可以在间接持有的B公司层面,以合计不超过25%比例再多减出10%股份来,因为哪怕多减持些,也不影响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怀,不知能否实现?监管是否会被认定为违反承诺减持?

最佳答案
2017-12-23 09:16:43
个人意见:
1、是要按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表述用年和月本质上是没有差别的,你看公司法中表述也是“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意思也是成立后12个月。为什么有的有差别,主要有的地方用年证监会会认定为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往往实际执行会大于一年。承诺这里年月没差别的,都是往后延12个月。
2、会被认定为违反承诺减持。
发表于 2017-12-23 09: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楼为最佳答案   
个人意见:
1、是要按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表述用年和月本质上是没有差别的,你看公司法中表述也是“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意思也是成立后12个月。为什么有的有差别,主要有的地方用年证监会会认定为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往往实际执行会大于一年。承诺这里年月没差别的,都是往后延12个月。
2、会被认定为违反承诺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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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主| 发表于 2017-12-23 14: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sevenxy 发表于 2017-12-23 09:16
个人意见:
1、是要按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表述用年和月本质上是没有差别的,你看公司法中表述也是“自 ...

补充下,如果按上交所最新减持规定,董监高在任期内提前辞职的,继续按在任期内每年减持上限25%,这里的25%是指直接持有部分吗,也就是说这个项目如果到2019年7月后,已过两年期限,B公司间接层面的股权能全出让吗?不用受25%限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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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3 15: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pufeng 发表于 2017-12-23 14:15
补充下,如果按上交所最新减持规定,董监高在任期内提前辞职的,继续按在任期内每年减持上限25%,这里的2 ...

如果还在任期内,间接也需要受限制的,只是实际目前这块不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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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5 09: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这个比较想当然了,如果不是7月,是12月呢?那第一年相当于摆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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