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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股权激励平台是否认定控股股东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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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5 12:53: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一个实务中遇到的问题:IPO时设立员工持股有限合伙,由高管担任GP,控股股东未向员工提供借款融资。这种情况下,该有限合伙是否认定为控股股东的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在锁定期等法律义务上,比照控股股东来操作?未来减持时,是否由于有高管,需遵守每年25%规定?由该平台对外投资,是否涉及存在潜在同业竞争问题?谢谢大家。
发表于 2017-12-25 19:42: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要看这个基金被谁控制,如果被GP控制,那就视同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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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10 
发表于 2017-12-27 11:05:5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的建议是,你可以参照已经过会的很多IPO招股书,目录部分之前的声明与承诺等部分,都有详细的表述。
对于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原则基本一样,所以对持股平台来说,LP、GP是以间接持股的形式持拟上市主体股份,减持规则与直接持股的坚持规则也大同小异,可随意找几份招股书参照。
至于关联方,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来看,范围会很广,但对于减持来说,从关联方的角度去看似乎意义不大。个人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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