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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166|回复: 9

同业竞争问题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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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5 13:0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公司为新三板挂牌公司,B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现有某自然人拟对B进行增资,持股比例在35%左右,该自然人名下有其他与A同业的公司,现请教该自然人是否为A的关联方,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发表于 2018-1-16 14:37: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构成,但要把合作的原因说清楚,这个合作模式比较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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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9 18: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同业竞争针对的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但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制的企业与挂牌公司存在业务竞争关系的,也是会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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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10 
发表于 2018-1-31 17:43:3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这样想呀:
1、首先要看子公司的体量,尤其看重关键财务数据占比对挂牌企业的高低,如果很低的话,不会过多关注;
2、如果子公司的体量很大,关键数据占比在合并财报层面较高,对子公司的调查与尺度类同母公司,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看,应当将某自然人纳入关联方,且存在同业竞争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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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1 10:42:55 | 显示全部楼层
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 年修订)》规定: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

2、《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要求律师对关联方(含持股5%以上股东)是否存在与拟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情形进行核查。

3、实务中,监管部门也往往要求持股5%以上的股东同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一样,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4、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在不存在其他关系的情况下,不属于关联方关系。

综上,同业竞争的核查范围通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子公司的小股东不属于关联方,不构成同业竞争。此外,如4楼所述,当子公司体量较大时,应参照母公司尺度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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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1 12:07:2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坛酸菜0402 发表于 2018-2-1 10:42
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 年修订)》规定:发行人应在招 ...

你好,我自己也是初学者,针对你上面的回复,想请教一下,为什么判断为合营企业?虽然自然人持股35左右,但是A公司对B公司的持股是65,几乎是绝对控制啊, 合营企业似乎是需要双方合同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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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1 14:00:56 | 显示全部楼层
493396625 发表于 2018-2-1 12:07
你好,我自己也是初学者,针对你上面的回复,想请教一下,为什么判断为合营企业?虽然自然人持股35左右, ...

这里有个推导,合营通常各持50%,在这种情况下合营方不构成关联方,那么在持股比例低于50%的情况下,也可以认定为不构成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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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1 14: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坛酸菜0402 发表于 2018-2-1 14:00
这里有个推导,合营通常各持50%,在这种情况下合营方不构成关联方,那么在持股比例低于50%的情况下,也可 ...

多谢指点,明白了,多谢,太棒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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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1 14:50: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先来说该自然人企业对挂牌企业的影响是否重大:
1、自然人是什么身份,是否为挂牌公司关联方,是否涉嫌代持
2、子公司是否为重要子公司: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净利润占合并范围的比例是否超过10%。
3、自然人增资目的是什么,是否可能通过子公司分红,将公司的部分收益从子公司分出去,这样部分收益就到不了挂牌公司主体,那么是否存在这些自然人是代持公司其他关联方的情况,是否可能侵害中小股东的情形
二、结合上述判断,再看看法规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那么自然人控股的企业与挂牌公司子公司为关联方。如果是重要子公司,那么审核尺度是参照拟上市公司的,应该认定为挂牌公司关联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明确的条文没有规定挂牌公司与这家自然人控制的企业是关联方,但是有一条是这么说的: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这一条就看审核怎么认定了。
三、结论
个人觉得该企业如果仅在新三板运作,且无其他明显同业竞争问题的话,这种情况不严重,个人觉得企业可以判断为无同业竞争,股转实在觉得是同业竞争,那么可以补充相关程序或者再做清理。
如果该企业要上IPO的话,基于审核的考虑,还是希望企业斟酌本回答的第一条对拟上市公司的影响,若影响不能忽略不计的话,或没有那么容易解释清楚的话,那么就有被反馈的可能性。这种情况肯定不是加分项,那么建议至少不要做成减分项,所以不建议由自然人增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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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 11: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综合意见即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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