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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层与合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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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 10: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求教:新三板挂牌公司为了进创新层,其控股股东为一家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把其控股的子公司或者孙公司全部开立新三板合格机构投资者账户,同时再集团公司的一部分个人也开立新三板合格投资者账户。开立后受让部分该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份,以使改新三板挂牌的合格投资者达到50人以上,以满足进入创新层的要求,这会不会构成企业以后上市的实质障碍?
发表于 2018-1-29 10:4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创新层也没有太多利好,不若在基础层,以后直接搞IPO,太多投资者,股权分散,容易出现纠纷,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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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2 16:38: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构成实质性障碍,但不建议这样做。

如果考虑IPO的企业,一是IPO要核查股权机构稳定,不宜做太多的变更;
二是股权结构如果过于分散,上市前股东核查起来很麻烦,如果出现股东在国外或者身故……(额……那个……祝你好运)
三是这样的方法本来就不可取,股转出这个政策不是让挂牌公司搞这样的小聪明的,万一临首发前,个别股东到记者那去参公司一本,可能IPO就废了。

话说,进入创新层目前能带来实质性的好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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