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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 新股发行重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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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 20:3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 ... 20120401_208153.htm
中国证监会刚刚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太刺激了!
发表于 2012-4-1 20:41: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OSCO 于 2012-4-1 21:00 编辑

在存量发行制度下,应该推出控股股东的诚信保障资金制度


老股转让所得资金须保存在专用账户,由保荐机构进行监管。在老股转让所得资金的锁定期限内,如二级市场价格低于发行价,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可以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转让所持老股的,新股上市满1年后,老股东可将账户资金余额的10%转出;满2年后,老股东可将账户资金余额的20%转出;满3年后,可将剩余资金全部转出。非控股股东和非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转让所持老股的,新股上市满1年后可将资金转出。


     其他制度都有些虚,就以上条款猛,这不就意味着用控股股东的钱玩做市制度,以老股东的利益保障股价的持续性,这招狠,控股股东违规操纵成本会比较大,但如果遇到大盘灾难,控股股东有些冤,但考虑新兴市场市盈率较高的特点,制度涉及也符合新兴市场格局。
         考虑到市场波动的周期性,建议控股股东用一部分(30%)资金作为新兴市场诚信担保资金,锁定5年或更长,如果出现恶意欺骗,虚假利润,将其直接作为小股东司法诉讼的准备资金。一部分(70%)作为回购资金,按以上制度锁定。
         这样中国特色的股票市场就完善些了,在新兴市场靠中介结构保障上市公司的真实性市场环境不具备、或者勉为其难,所以我不认同加大对中介机构的处罚在我们这个市场能起实质作用,而且你又能把这些吃苦力活的兄弟们咋样,我们中介机构看着客户的脸色,吃着客户的施舍,划时代的做崇高人格的雷锋会使中介机构角色混乱,长期这样会导致人格分裂,西方资本市场玩了几百年,我们的中介机构没有那样的历练,就是历练了这么多年那些中介机构的诚信<经过本轮金融危机》也值得怀疑。
     如果按以上建议操作,基本审核符合规则就够了,发审委员都回家吧。


点评

如果上市对大股东没有巨大的利益,上市后又监管太死(不是监管太严),谁还想上市给自己带个紧箍咒?国内的私营企业主特别多,国内的法律法规多如牛毛,动不动就容易违法违规,谁还想上市?每年赚个一两千万,够用了  发表于 2012-4-3 20:49
版版,这么好的建议一定要发会邮箱哦  发表于 2012-4-2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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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 21:29:14 | 显示全部楼层
王军 发表于 2012-4-1 20:41
在存量发行制度下,应该推出控股股东的诚信保障资金制度

分析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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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 13:00:45 | 显示全部楼层
哎,每一个领导都要为了体现自己与前任的不同大刀阔斧地改革,以此增加政绩,真要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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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 15: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力度确实挺大的,感觉要和国际接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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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 19:43:17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在中介机构中,保代的工作和律师重复。这么多家的招股书,不是哪个项目招股说明书写的如何漂亮如何详尽就代表保荐了好企业的,相反有可能是误导了投资者对企业的真正判断。把招股说明书该披露的披露,投资者依据披露的内容自己决策才是对投资者负责。
以后保荐机构的重点是两头,承揽能力和销售能力,法律方面交给律师,财务方面是会计师,分工很明确。

点评

今后, 招股书的业务与技术章节,是不是会成为保荐机构亲自操刀的重点部分???  发表于 2012-4-3 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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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金币 +15 收起 理由
国浩 + 15 --------法律方面交给律师,财务方面是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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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 19:56:50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对于控股股东来说,网下转老股的话,钱可能回不来,三年后再卖的话钱肯定能没问题,就是价格不确定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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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 22:33:04 | 显示全部楼层
股东卖股票的钱存在银行里拿那么点的利息,现在通货膨胀那么厉害,还不如不卖老股呢,不划算。是不是钱存在银行里,可以作为保证金做保理业务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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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3 01: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件事对券商是利好,还是利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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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3 15:04:18 | 显示全部楼层
王军 发表于 2012-4-1 20:41
在存量发行制度下,应该推出控股股东的诚信保障资金制度

老股转让所得资金须保存在专用账户,[url=]由保荐机构进行监管。在老股转让所得资金的锁定期限内,如二级市场价格低于发行价,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可以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票[/url][a1] 。[url=]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转让所持老股的,新股上市满1年后,老股东可将账户资金余额的10%转出;满2年后,老股东可将账户资金余额的20%转出;满3年后,可将剩余资金全部转出[/url][a2] 。[url=]非控股股东和非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转让所持老股的,新股上市满1年后可将资金转出[/url] ”。——谁还存量发行呢?本就才分别锁定36个月和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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