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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个人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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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7 01: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股份公司成立一年内发起人股份不能转让,一年后发起人(自然人)转让股份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是不是暂免?
注:偶然在一本培训材料上发现,股份公司(未上市)股东转让股份 参照上市公司转让股票暂免个人所得税,但是无法找到法律出处,各位帮帮忙吧?
发表于 2018-1-27 22:46: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意见:

是要缴个税的,上市公司那个免税是有文,其他股份公司包括新三板的都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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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8 18: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是有个前提条件吧:就是这个股票是从二级市场上买过来的。如果在未上市之前就持有该股票,上市后转让的话,是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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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36 
发表于 2018-1-29 17:58:54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比较难,都会盯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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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9 20:47:43 | 显示全部楼层
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挂牌公司股票,属于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理由如下文所述。
理由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一条,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根据以上规定,个人转让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且该股票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购买的股票,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
理由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第一条规定,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
因该公司是新三板挂牌企业,即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换言之,转让挂牌公司股票,是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不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不属于股票转让,而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应按《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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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9 21: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Mark,也就是说股权转让征税,股息红利与上市公司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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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30 15:01:53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要交税的,法规见《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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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31 22:36:14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第八条规定: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2014年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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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 12:54:10 | 显示全部楼层
税是逃不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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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6 21: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第2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4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上述规定,没有上市的股份转让属于规范对象,差价部分应当交税。一般来说,如果公司净资产不是太高,转让未上市股份的差价较小,纳税的所得额也不是太高。2、培训材料的说法不一定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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