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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peter

[证监会] 为什么只鼓励律师写,没鼓励会计师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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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4 22: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美国给辛普森打官司的可不是证券律师啊大哥
你光听说打赢官司拿钱,在美国很多案子都是官司没打赢,一分钱都没有的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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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4 22:42:42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名义上一直是发行人出具招股书,只是大家对这一事实熟视无睹,券商实际上是相对于发行人的代理人代理其本人撰写招股书,再以发行人的名义报证监会,这一点大家包括证监会在内都心知肚明,真正让发行人写招股书还不知道写成什么东西呢,但是中国证券业想要发展,世界上没有哪个成熟市场是靠一直这么潜规则运行下去的。证监会这条规定一方面在试水,看市场的反应;另一方面是归位,保荐人就是保荐人,招股书的工作明确给律师写,实际上就是责任落实问题。保荐机构不要即当运动员又当评判者,应当站在中立的位置上替中小股民把好关,把真正好的企业保荐给证监会,不要写招股书把忽悠的当做真实的,把自己的位置摆错了。其实这样保荐人可以把更多的精力放在资源整合和审核工作上,真正回归世界上传统券商的位置,时间、人力都可以少费,有什么不好的。律师写招股书要投入大量的人力成本在项目上,还要担责任,像上面说的多80万港币明显吃力不讨好的活,这种活会计师、评估师还抢着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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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4 22:45:59 | 显示全部楼层
ruin_xu 发表于 2012-4-4 22:42
其实名义上一直是发行人出具招股书,只是大家对这一事实熟视无睹,券商实际上是相对于发行人的代理人代理其 ...

早说了,吃力不讨好,给会计师还不愿意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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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4 22:59:34 | 显示全部楼层
鄙人浅见,国家下一步可能会将保荐制度和承销制度分离,巨额利益驱使下,保荐机构怎么会不动心,又不是神。证监会会学美国仅作形式审查,加大处罚力度,将责任完全推给中介机构,各中介都面临大鱼吃小鱼的整合,会影响很大一部分人的既得利益,也会为一些人带来发展的机遇。
但中国证券业想要发展,必然要有阵痛,痛过之后大家会突然发现各归其位会更加好。我是律师,在项目上眼见券商的小兵吭哧吭哧的写招股书累得一边吊水一边写招股书,这种现象不是正常现象,券商的自豪感难道出卖劳力写招股书能产生吗?如果真的改革,券商真应当弹冠相庆,甩掉一块大包袱轻装上阵。律师事务所却要为了区区几十万元,争得头破血流,律所小兵们凑招股书凑得吐血,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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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4 23: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写以上的言论,没有其他意思,只是看本帖中部分同志对这条新政征求意见稿中将鼓励有条件的优秀律所写招股书这么敏感,觉得律所得了多大便宜觉得不可理解。而且如果这条政策落实下去,那么又回到证监会重新设置行政许可,重新控制律所,说不定不远的将来又会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一样给如其法眼的律所发个牌照。杂家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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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4 23: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zguoqing 发表于 2012-4-4 20:41
别瞎吵吵了,还没搞懂是承销商律师写还是发行人律师写??

中国哪里有承销商律师呀?
律师都是跟发行人签的协议
都是发行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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汗死,你是在超小的券商工作吧,这么没见过世面  发表于 2012-4-7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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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4 23: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ruin_xu 发表于 2012-4-4 22:59
鄙人浅见,国家下一步可能会将保荐制度和承销制度分离,巨额利益驱使下,保荐机构怎么会不动心,又不是神。 ...

招股书是能随便写的吗?
写错了就是误导投资人
让没有数字敏感性的律师写招股书
可能连财务数据的单位都要搞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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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4 23:28: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楼上所谓没有数字敏感性的结论是从何而来,至少在我们所,从事证券业务的30多名律师基本上都在学习并积极参加注会考试,有的律师本身就是会计本科出身研究生学法学的。楼上所谓财务数据的单位都要搞错这种结论,估计要得罪一大帮律师了,呵呵,如果犯了这种低级错误,只能说明该律师个人对工作极度不负责任,不注重自己的职业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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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叫精通财务知识了?你也太小看财务知识了  发表于 2012-4-7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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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4 23:32: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不再参加本题的讨论,省得最后演变成个人攻击。大家都是为了整个行业发展更好而贡献自己的青春和热血,行业健康持续的发展对大家都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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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4 23:35: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speter 于 2012-4-4 23:36 编辑
ruin_xu 发表于 2012-4-4 23:28
不知楼上所谓没有数字敏感性的结论是从何而来,至少在我们所,从事证券业务的30多名律师基本上都在学习并积 ...


行了行了
不要为自己抢别人饭碗的行径找冠冕堂皇的理由了!
考过律师还不够
还要考注会
什么好事都占齐了是吧?
招股说明书是信息披露的核心文件
而信息披露的质量又是保荐制的核心价值
如果招股书不由保荐机构来出具
那么无疑架空了保荐制
保荐制将名存实亡
中国股市的造假之风又要死灰复燃了!
这不是你们这些律所能够控制的!

点评

1、保荐机构起核心作用的是发行保荐书及保荐工作报告,不是撰写招股书; 2、招股书是发行人在招股,不是保荐机构在招股,保荐机构只是替人写招股,这个类似qiangshou的角色谁来扮演不重要  发表于 2012-4-5 14:37
我被以上言论雷到了。我是券商,撰写招股书有啥技术含量,我们早就将法律部分包给承销商律师了。招股书让谁写都好,但最后保荐人还是要负总责,不然咋叫保荐人呢。  发表于 2012-4-5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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