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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5 1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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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若发行对象确定且进行了权益变动披露,发行后不需要再披露;若发行对象不确定,发行后肯定是要披露的.
依据为《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而导致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应当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向信息披露义务人发行新股决议之日起3日内,按照本准则的规定编制简式或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且通过看最近的非公开发行案例基本都是如此操作。
问题2,增持至22%出具权益变动报告书
依据为《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 2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其中这个是变动5%,与之相对的是挂牌公司权益披露与其不同,它是只要跨过5%倍数都要披露(相应法规是《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这个问题以前讨论很多了,现在是确定的结论。
因此,整体上同意3楼的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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