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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讨论] 有限责任公司PE入股同股同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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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7 10:35: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公司法“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同股同价,但我们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这块实际并没有约定。是否就是说我们在同轮次的融资中可以让不同的投资者以不同的价格入股呢?
发表于 2012-4-7 15:0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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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7 15: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股权转让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必须对目标公司进行详细的咨信调查,以确定目标公司现存的或潜在的各种风险,同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强制性规定,从而尽量避免盲目收购股权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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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7 15: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应该是可以不一样的,首先来说高管的股权激励价格和pe的价格一般都不一样,其次不同的私募价格可能也会不一样。在有限公司的时候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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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7 15:46:37 | 显示全部楼层
     股权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
    股权是否可以分割,部分行使?受让人可否只行使其自益权,以放弃共益权的方式来实现股权。即打破传统的“股权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的理论。
    对此我国《公司法》并无规定。即受让人可享受因原股东的出资而产生的收益,包括公司解散后的财产请求权等,但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公司的事务无表决权,共益权只有原有的股东享有并行使。若受让人愿意以这样的方式享有股权,则其他股东没有必要不认可,因为股东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此方法是可行的,因为这既尊重了原股东的转让意愿,又保障了公司的封闭性,股东间的信赖关系没有受到外界的干扰,仍维续原有的状态。
    在涉及到股权表决的问题上时,可排除此表决权的份额,以剩余的表决权额为一个完整的参数,进行比照。但为维护公司的稳定安全运营、保护各方的利益,被排除的表决权的份额,也就是只享有自益权的股权不应超过一定的比例。
    对于因夫妻财产分割而产生的问题,因为法人享有独立财产权,夫妻对于公司享有的只是股权,不能混淆公司财产与家庭财产。若夫妻双方以家庭财产入股,而基于信赖关系成为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只为某一方,又不能通过抽资来分割原投入的家庭财产,那么离婚时另一方的利益该如何保护?
    本着维护公司的协调与稳定发展的原则,在一方和其他股东间有高度的信赖关系的基础上,可对股权进行评估,由享有股权的一方对另一方做经济上的给付,补偿股权价值的一半,原来经营公司的夫妻一方仍享有完整的股权。这样就较好的维护了公司的正常运行,也解决了因夫妻财产而导致的股权转让问题。如果双方对财产分割有约定,则应按照约定处理。如果公司是在婚前由一方单独投资的,则不存在财产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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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7 21:39:2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是在一年内都应该一样的,包括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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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12 08:36:5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诸位回复。
我看了国浩合伙人张兰田律师所著的《企业上市审核标准实证解析》一书,其观点认为在有限责任公司阶段并不需要同股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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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2 09: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股份公司不行,有限责任公司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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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2 16:58:11 | 显示全部楼层
实务中这个可以有,但是需要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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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3 10:34:18 | 显示全部楼层
momo19870808 发表于 2012-4-7 15:00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 ...

看了半天 2楼5楼回答的问题和楼主的问题几乎没有直接关系 还有个叫cosco的哥们不停给加分 也是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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