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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项目收益债账户监管协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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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匿名  发表于 2018-2-22 15:47:34 |阅读模式
各位大神,
    如果项目收益债的差额补偿人和担保人均为同一家企业,那么在偿债资金专户的设置中,差额补偿人和担保人补足差额的时限还能否分别定为T-15日和T-5日吗?如果不一定要区分开,那么补足差额时限是否需要向上统一规定为T-15日?
    另外小弟跪求比较新一些的募集资金专户、收入归集专户、偿债资金专户的监管协议~
    谢谢各位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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