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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orange

计入资本公积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能否税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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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0 08:42:0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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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kjjj + 15 + 15 + 15 + 15 + 15 + 15 论坛牛人众多啊,
orange + 5 + 5 + 5
klsd100 + 5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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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0 08:46:5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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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金币 +2 +2 收起 理由
shenjunfengtp + 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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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0 12:54:2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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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0 13:06:44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十一楼的说法,应该是是前五年不能抵扣,从第六年起可以抵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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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10 13:36:52 | 显示全部楼层
shenjunfengtp 发表于 2012-4-10 13:06
按照十一楼的说法,应该是是前五年不能抵扣,从第六年起可以抵扣吧

我是这样理解的:

五年内没有专款专用的,从第六年始就要作为征税收入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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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0 16: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orange 发表于 2012-4-10 13:36
我是这样理解的:

五年内没有专款专用的,从第六年始就要作为征税收入来处理

是的 文件就是这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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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1 07: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orange 发表于 2012-4-9 18:44
附件是当地相关部门发的财务核算文件,从此文件精神来看,公司财务处理没有不妥之处。

对于政府补助这 ...

看收到补助的税务处理,如果当时交税了,就可以抵扣,没交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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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1 08:38:53 | 显示全部楼层
raymond80 发表于 2012-4-11 07:09
看收到补助的税务处理,如果当时交税了,就可以抵扣,没交不能抵扣。

老兄 这个不一定的。
全国各地对此掌握口径不一。如果不征税收入缴税了,能否扣除折旧尤其是加计扣除,最好与当地的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否则会有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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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1 09:31:01 | 显示全部楼层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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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1 10: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11楼的政策讲得很清楚了,专项财政资金符合条件形成的费用和资产折旧摊销均不能扣除。账务处理上,收到时就应按收到专项财政资金金额乘税率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在计提折旧或满60月时将递延所得税负债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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