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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34530|回复: 71

律师作为保荐人律师撰写招股说明书(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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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9 16:5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月1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倡和鼓励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撰写招股说明书,是中国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一大突破性建议。
附件是本人撰写的关于律师作为保荐人律师并撰写招股说明书的建议,请各位论坛的朋友提出建设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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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

参与人数 6金币 +60 +50 +30 收起 理由
zzh3201731 + 10 多谢季律师
COSCO + 20 + 20
fesson + 20
tongtong + 20 鼓励楼主与时俱进的参与精神,是个好话题,.
往哪走 + 10 有这份参与的热情,就值得鼓励了。
于是之 + 20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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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4-9 16:53: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与国际接轨,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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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9 16:55: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是保荐人律师而非发行人律师撰写招股书?

点评

发行人律师既写招股书,又出法律意见? 不合适。  发表于 2012-4-12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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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9 17:05:18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按照楼主的意思是想把保荐人律师和保荐代表人、券商和律所的地位互换一下,那估计是大洗牌了。其实我倒是不提倡这样,虽然本人也是法律出身。
首先,正如楼主提到的,律师在行研、财务方面的专业程度毕竟有限,对招股说明书中的意见能否提供足够程度的保证;其次,就目前国内律所的行业状况来说,具备这种资质和实力的律所似乎也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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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9 17: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DukeHou 于 2012-4-9 17:14 编辑

作为律师,我一直认为自己就是手艺人,也就是比别人多了解那么一点点法律,并借此帮助别人在法律框架范围内解决问题。正如楼上说的,对于行业研究,还真是只懂个皮毛,我能说出来的,别人基本都知道。而对于财务,也仅仅是在项目中逐渐学习了一些基本知识,不成体系。
在这种情况下,我自认为不能胜任写照顾说明书的全部,充其量也只能是部分中的部分。
当然,有些人把做律师就是当成做生意。既然是做生意,能赚钱的都做,也无可厚非。
只是,我着实没有想一夜暴富,或者试图赚到所有的钱。
细水长流,一个项目一个项目踏实的做下去,稳当地赚些钱,换些柴米油盐给家人。
人各有志!

点评

虚怀若谷  发表于 2012-4-11 09:15
赞坦诚、赞客观!!  发表于 2012-4-10 08:54
支持,您说的很好。  发表于 2012-4-9 21:05

评分

参与人数 5金币 +23 +20 收起 理由
Emma_Xiong1986 + 2 真的很诚恳,您心态真好
fesson + 10
往哪走 + 10
madaniu + 20 说得实在
国浩 + 1 证监会、国税总局、外管局的文件我们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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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9 18: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要说什么?小可不才是在没有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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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9 18:45:25 | 显示全部楼层
赶紧别提交了,格局观差太远了
虽然我没时间看你的文章
但一看标题就知道格局差太远了,根本没搞明白三者的身份关系,如果还是保荐人律师写的话,那到底代表的谁的利益,还保荐人还是发行人?如果是保荐人律师写,代表的还是保荐人,那和原来的体制没什么分别,就是换汤不换药,那证券市场的顽疾还是没法去处
另外说什么律师事务所资质啊,实力之类的啊,完全是瞎讲,完全不懂市场化的核心,这类比以前的证券会计事务所,虽然短期内可能可行,但长期必须市场化
楼主不懂啥,别瞎写,被贻笑大方,我们静观其变,也许你可能暂时正确,但长期肯定错误
话虽然冲,但是忠言逆耳,人家自有智囊团,比你我高明很多。别瞎搀和,

点评

上个月底,会里领导来我们公司调研虽然没有深入探讨,但也谈起过这个问题。可能是这位评论楼主的博友格局观太高了吧,会里领导没敢去你那儿讨论这“长期肯定错误”的征求意见;或者还是就你这水平根本就挨不上号。照   发表于 2012-4-10 09:51
果然在瞎说……  发表于 2012-4-9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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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9 19:33:49 | 显示全部楼层
于是之,如何瞎说,给出理由,别总是只说结论,没论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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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4-9 21:0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律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担保荐责任
但律所来写招股书还是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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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9 21:03: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LZ写的挺好的,很务实。其实LZ说的那些部分,确实律师写会更好,比我们写的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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