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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 12: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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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第五项问答,“对于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计划,企业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此类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计划,向职工发行的限制性股票按有关规定履行了注册登记等增资手续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收到职工缴纳的认股款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按照职工缴纳的认股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股本金额,贷记“股本”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按照发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以及相应的回购价格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库存股”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包括未满足条件而须立即回购的部分)等科目。
上市公司应当综合考虑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和解锁期等相关条款,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相关规定判断等待期,进行与股份支付相关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等待期,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26 号)》附则中规定“授予日或者授权日:指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通常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认为是立即可行权的权益性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日即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实务中定增限制性股票也是履行增资程序,因此应该是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跟楼主所说的董事会授予日应该不同。一般情况下股东大会批准后很快就缴款了,不会隔得很远,即使倒签也不会差一两年吧,然后等待期内资产负债表日确认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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