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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关于大股东股权转让认定为股份支付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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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3 12: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股东低于公允价格转让股权也要认定为股份支付,不太理解。1、授予方不是公司。2、大股东、受让主体、公司均为独立的法人或自然人,大股东与员工间的股权转让价格没有义务知会公司,公司如何做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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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13 17:31:20
fenian 发表于 2018-3-13 15:05
这几点明白,账务处理而已,不影响权益。我是疑惑,公司是否有权利知晓转让价格、大股东和员工是否又有义务 ...

一样的逻辑,要么就配合,要么就换交易所上市。
发表于 2018-3-13 13:45: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要看受让方以及转让的原因是否符合股份支付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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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3-13 13:51:16 | 显示全部楼层
fushengbin 发表于 2018-3-13 13:45
主要看受让方以及转让的原因是否符合股份支付的界定。

不管什么原因,换取服务也好,什么其他的也好,作为独立主体,股东间股权转让的价格没有义务知会公司,公司都没有权利知道转让价格,凭什么做股份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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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3 14:59:38 | 显示全部楼层
1、大股东低于公允价格转让股权是否为换取员工服务;
2、如果是,相当于大股东为公司承担了这部分换取员工服务的成本;
3、在账务处理时将大股东承担的这部分成本作为股份支付,以反映公司的真实管理费用和利润情况;
4、计入股份支付不是真的现金流出,只是把大股东为公司承担的换取员工服务的成本从利润中扣除;
5、证监会的监管问答和保代培训明确了上述情形需要做股份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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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3-13 15:05: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几点明白,账务处理而已,不影响权益。我是疑惑,公司是否有权利知晓转让价格、大股东和员工是否又有义务告知公司转让价格?如果都没有,大股东和员工也主动不告知,那公司怎么能做股份支付呢,监管机构的要求又是否侵犯了相关主体的权利呢,纯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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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2018-3-13 17:3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楼为最佳答案   
fenian 发表于 2018-3-13 15:05
这几点明白,账务处理而已,不影响权益。我是疑惑,公司是否有权利知晓转让价格、大股东和员工是否又有义务 ...

一样的逻辑,要么就配合,要么就换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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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3 17:40:04 | 显示全部楼层
fenian 发表于 2018-3-13 13:51
不管什么原因,换取服务也好,什么其他的也好,作为独立主体,股东间股权转让的价格没有义务知会公司,公 ...

不能以公司不知情为理由,会计师看到你股权变化会问,股东有义务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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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8-3-13 17:4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选择做大股东就应该承担更多的对公司的义务,大股东低价转让股权如果是为了换取员工对公司的服务,事涉公司会计核算,大股东有义务向公司披露,且公司作为利益相关者,也有权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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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LW
不尽然,除去上市背景,股东出让公司股权是处置自有资产,没有义务告知公司交易价格。  发表于 2018-3-13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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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8-3-14 11:04:23 | 显示全部楼层
参阅“http://www.zhuobufan.com/Note/5c ... -9356-2369cedb3c96/”《股份支付详析 股份支付的认定-并购分享圈》

这种股权激励的交易实质是非上市公司接受了股权激励对象(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提供的服务,但由其股东支付了接受服务的对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在其结论基础第19-20段提到: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一个主体并不直接向雇员直接发行股份或股份期权。作为替代,一个股东(或股东们)可能会向雇员转让权益性工具。在这种安排下,一个主体接受了由其股东支付的服务。这种安排在实质上可以视为两项交易——一项交易是主体在不支付对价的情况下重新获得权益性工具,第二项交易是主体接受服务作为向雇员发行权益性工具的对价。第二项交易是一个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因此,理事会得出结论,主体对股东向雇员转让权益性工具的会计处理应采用和其他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同样的方法。

证监会会计部于2009年2月17日印发的《上市公司执业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第1期中也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将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按照合同约定价格(低于市价)转让给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该项行为的实质是股权激励,应该按照股份支付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处理。这也是对于类似情形的再一次确认。

综上,判断一笔股权转让或增资是否构成股份支付,主要还是从股份支付的三个特征入手:(1)取得股权方是否为企业的职工或向企业提供服务的其他方(如供应商);(2)是为了获取职工或其他方的服务;(3)取得的股权是否明显低于公允价值,而不是纯市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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