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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记] 创业板上市公司如何尽早规避发行可转债不满足现金分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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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31 10:46:1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需满足“最近二年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有发行可转债需求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如何尽早规避不满足现金分红的要求呢?
目前创业板上市公司章程约定的现金分红主要分为三类,一类如宜安科技,仅规定了每年现金分红的比例,一类如幸福蓝海,设定了一个现金分红模糊的条件,另一类是设定了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对于第一类,仅设置了现金分红比例的,如果最近两年分红没有达到章程要求的,可能去和证监会沟通的过程中,会比较麻烦,解释的空间较小。对于第二类和第三类,设置了现金分红模糊条件和具体条件的,即使最近两年没有达到章程要求,但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做一些合理的解释。

为了保险起见,建议创业板上市公司在章程中约定现金分红的条件,增加不满足可转债现金分红要求时解释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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