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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集团公司与上市子公司管理层是否可交叉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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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 13:47: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 所在集团公司,下属多家子公司,其中有1家上市子公司, 想加强集团内各业务公司间整体协同绩效。 打算采用集团高管和主要子公司高管,在集团和子公司间交叉股权激励的形式。 具体讲: 集团公司高管享有各子公司股权激励, 各子公司高管享有集团公司股权激励。 其中集团和非上市子公司间交叉持股相对来讲法律规范空间较灵活,
现在重点关注集团和上市子公司间是否可以管理层交叉持股? 具体问题是:1、集团高管是否可以列为上市子公司的股权激励对象?2、上市子公司高管是否可以列为集团公司激励对象?
感谢大家宝贵意见!

发表于 2018-4-2 21:38:21 | 显示全部楼层
1、不可以。政策规定股权激励主体必须是上市公司核心员工。2、可以。集团公司的股东可以多样化,但是不能违反集团公司持股人数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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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9 10:59:35 | 显示全部楼层
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激励方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都可以搞;
上市公司的,不认为可以将控股股东的管理层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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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12 22:37:10 | 显示全部楼层
NLW 发表于 2018-4-9 10:59
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激励方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都可以搞;
上市公司的,不认为可以将控股股东的管理层纳入。

感谢您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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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31 11:34:22 | 显示全部楼层
1、如集团公司高管在上市公司中任董事,应该是可以参与股权激励的。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
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第八条 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2、上市公司高管应该不能成为集团公司股权激励的对象,上市公司的高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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