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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中的人员独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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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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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8 10:3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在学习过程中遇到以下问题:

1、关于拟上市公司人员独立的问题

在部分参考书上看到: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原则上不应由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兼任;或国有控股的股份公司的董事长原则上不得由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兼任。

以上的依据为《关于对拟发行上市企业改制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规定,但该文件已经废止,其替代文件为《首发办法》。而《首发办法》对此类兼职没有明确规定,请问在实践中,对于该种兼职如何判断,是否对上市公司人员的独立性构成影响?是否按照《首发办法》规定即可?


2、《证券发行上市保荐管理办法》实施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同时废止,那么,目前在实际操作中,对拟上市公司的辅导依据什么?是否还是要按照之前的规定进行辅导,出具《辅导工作备案报告》等文件?


请有经验的同志帮忙,谢谢!!
发表于 2009-1-8 12: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出台,废止了辅导办法。对拟上市公司进行辅导,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作了原则性规定。因此,1、还要辅导;2、辅导程序,可参照老办法,具体不能地方监管局要求不尽一致。
关于兼职,对国有企业要求较严,如董事、监事、高管(参看国有资产法),其他企业关键看首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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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9 12:02:46 | 显示全部楼层
兼职的问题现在早已经突破了,就如同关联交易等问题,现在的判断标准是采取实质重于形式的标准,要看你是否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无法保持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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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9 10:43:32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说辅导办法已经废止了,但辅导还是要参照原来的规定执行,辅导备案、辅导报告和辅导总结一个都不能少,主要看地方监管局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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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9 13: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五条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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