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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方式的问题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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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0 10:0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依据公司法187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请问,是否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职能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持股比例进行分配,股东能够约定将剩余财产不按照持股比例进行分配,或者约定将剩余财产仅分配给部分股东?
谢谢!
发表于 2012-4-20 10:49: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以,这条明确规定了剩余清算时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方式,并且没有约定公司章程可对公司剩余财产另行约定,故公司不能对剩余财产的分配另行约定。
       另外,公司法中规定公司章程可对利润分配另行约定,公司股东可以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利润。所以如果公司实际可操作的话,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利润分配的方式,间接达到最终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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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0 10:56:5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可以,分解为按股东股比分配和股东之间的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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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1 14:29:2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正解,从公司层面上来讲,其分配剩余财产必须按照股权(股份)比例来分配,这是公司法的要求,但是分配完毕以后,股东之间可以按照事先或事后的协议约定进行利益转移。
这个问题引申开来,类似于term sheet中的优先清算权条款(liquidation preference provision),可以参看大成李寿双律师的《中国式私募股权投资基于中国法的本土化路径》一书。其中根据企业类型的不同,对于如何界定“清算事件”(liquidation event)及是否可以适用优先清算权则又有不同。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该两种形式的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更注重契约自由,故有优先清算权发挥作用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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