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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IPO企业股权稳定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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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6 11: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题1:拟IPO企业A,成立了用于股权激励的有限合伙企业员工持股平台B,合伙协议约定A上市以后,员工所持B的合伙份额在1年限售期以后分2年按50%50%解锁,如果员工在A上市以后的2年内离职,则应当将所持合伙份额按获得时原价回售给B的普通合伙人(即无法获得激励);如果员工在A上市以后的第3年离职,则应当将还未解锁的合伙份额(即50%)按获得时原价回售给B的普通合伙人。
我的问题是:这样的条款设定是否会因涉及拟IPO企业股权稳定性问题而需要废除?理由是什么?
问题2:拟IPO企业的投资机构股东必须清理与企业的对赌条款,是为了保持拟IPO企业的股权稳定性。那么,拟IPO企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员工持股平台,通过实际控制人转让股份给持股平台,激励对象持有合伙企业份额的方式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合伙企业协议中约定如果公司在3年以内没能上市成功,员工有权将合伙份额转让给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从而退伙,这样的约定需要解除吗?感觉目前许多拟IPO企业股权激励都是这样做的,应该是没有障碍。感到困惑的就是这不也涉及到拟IPO企业股权不稳定的问题吗?为什么没有障碍呢?
进一步想问的就是,判断是否影响股权稳定性的要点在哪里?什么情况下对IPO有影响而什么情况下又没有影响呢?是因为股东不同?外部投资机构不行而股权激励的员工可以?还是说直接持股不行,间接持股可以?还是说持股比例小的话影响不大,就可以?
请大神赐教,非常感谢~

发表于 2018-4-26 13:45: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意见:
1、合伙人层面,员工离职要回售股权给普通合伙人,这个上市前和上市后都可以。一方面员工离职股权变动是被动的,另外一方面并不会导致股权不清晰和稳定,因为接盘方也是提前确定的。
2、合伙企业协议中约定如果公司在3年以内没能上市成功,这种约定不太合适,万一三年这时点刚好在会里怎么办呢,简单说最好加个申报后除离职外不能要求回购类似约定,具体和律师协商。
3、在会股权变动这个事情,只有一种是相对问题不大:间接持股被动的转让,其他情况均需个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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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26 15:02:04 | 显示全部楼层
sevenxy 发表于 2018-4-26 13:45
个人意见:
1、合伙人层面,员工离职要回售股权给普通合伙人,这个上市前和上市后都可以。一方面员工离职 ...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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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6 20:59:16 | 显示全部楼层
1、员工持股因为离职被回购,其间接持有的股份仍在持股平台内,不存在不稳定的问题。2、财务投资者的对赌,主要是可能会直接影响到实际控制人。如果对赌失败,实际控制人要履行承诺,其财产、股份被处置,会影响到实际控制人的稳定性,继而影响到整个公司的稳定性。3、股权的稳定性管理,主要指向的是董监高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政策对这些主体的持股、锁定、出让均采用了严管的方式,其政策目标有两个方面,一是股价、二是控制权,如果不加严管,可能会造成这两个方面的隐患。4、通常情况下,GP均为实际控制人,回购的股份在实控手上,回购只会增强实控对公司的控制力,只会增加稳定性而非产生不稳定。实控最大程度的释放,就是10%,且计算在其名下的部分如果要出手,是要受严格管控的,因而也不会影响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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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27 09:50:20 | 显示全部楼层
czwjjjs 发表于 2018-4-26 20:59
1、员工持股因为离职被回购,其间接持有的股份仍在持股平台内,不存在不稳定的问题。2、财务投资者的对赌, ...

非常感谢您耐心的回答。股权回购是否构成股权稳定性的问题,我这边又咨询了两名律师,但是双方的意见不一致,一个如您所说,认为没有股权稳定性问题,一个认为有股权稳定性问题,因为即使是间接持股,穿透的话股东还是可能变化,会对IPO造成实质性障碍。
这个问题目前确实有分歧,个人的判断都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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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7 10:54:10 | 显示全部楼层
czwjjjs的观点作了进一步的明确阐述,供各位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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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 13:33:22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设立合伙公司,是为了不让股东人数多影响公司决策、超过公司股东人数规定、降低税收等便利;因为份额小,即使变动也不会影响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这个就是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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