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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之间是否可仅针对部分子公司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对其他子公司不构成一致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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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6 12:07: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大神,目前有个案例中,某拟上市公司的两个股东拟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希望被认定对该拟上市公司构成一致行动,但同时这两个股东还共同持有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权,但并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这两个股东之间本身并不因自身的关系构成一致行动),想问下是否可只针对该拟上市公司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认定这两个股东作为一致行动人共同控制这个公司,而对共同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的行为不认定为一致行动?是否有类似案例(即仅对部分子公司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构成一致行动)?
发表于 2018-5-6 21:58: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致行动人有两种:第一种为法定一致行动人,即法律直接规定某种身份关系的机构或者自然人之间为一致行动人,不在于各相关主体的主观意愿,也不需要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如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第二种为约定一致行动人,即有关主体之间就对某公司的表决权等重大事项约定一致行动,内包括书面协议、一致行动,如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第一款规定。楼主的问题答复就是:如果双方之间均属于约定一致行动人,那么,约定一致行动的效力,仅仅只对约定面向的主体有效,对其他主体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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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7 13:06:13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仅就某一家公司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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