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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535|回复: 2

[疑问求答] 关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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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1 12:5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论坛的各位大佬: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规定:
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但是后面又有一句话: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意思是:这些资金占用的行为其实还是可以发生的,只不过要进行专项说明,对吗?
期待好心人帮忙解决小女子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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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发表于 2018-5-11 16:03:2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资金占用是可以发生的,但是进行大部分事项的时候违规占用资金都要解除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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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1 17:34:48 | 显示全部楼层
大部分是时点障碍,除了公开发股再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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