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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838|回复: 5

[疑问求答] 关于权益披露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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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1 21: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下2个说法正确吗
A 张某将其持有的50%股权全部以赠与方式赠送给赵某,则张某免于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
B 乙公司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有40%的股份,该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乙公司降为33%,乙公司应在上市公司预案公告后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求大神解答 A和B 的对错 理由是什么
发表于 2018-5-11 21:45:13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都是对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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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5-11 22: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B为啥是对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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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2 00:07:03 | 显示全部楼层
过5%了 就披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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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2 11:01:2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A是不对的
按照《收购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前条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并参照前条规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所以赠与应该需要披露。如果赠与的可以不披露,那张某表面股份赠与赵某,私下做个对价或者做个附属条件,就逃避监管和信息披露了吧

看了下《收购管理办法》,感觉免于披露的貌似只有减少股本,持有人完全被动的,才免于披露,原文如下:
“第十九条因上市公司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然后B没看出啥问题呢,暂且认为是对的好啦


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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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2 15:52:52 | 显示全部楼层
B不是被动变成33%的么?个人感觉无需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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