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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媒体] 受制利益关联 律师撰写招股书难保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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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7 22:26: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受制利益关联 律师撰写招股书难保准确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18日 21:41  21世纪网

陆晓辉 2012-04-18 21:41:16   
  招股书频繁出现的虚假陈述、浮夸、过度包装等问题引起了监管层的重视。
  4月1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提倡和鼓励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撰写招股说明书。
  对于上述新政,业内人士意见并不一致。
  有上市公司负责人向21世纪网表示,律师更为严谨、整体公信力较好,由他们撰写招股书法律层面风险要比保荐人低一些。
  对于该说法,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投行人士并不认同,“律师和投行一样是利益关联体,其能否做到完全客观公正存在疑问。另外,律师的知识覆盖面不广,目前情况下很难独立完成招股书撰写工作。”
   失信的招股书
  招股书犹如发行人给投资者的开出的一记“处方”,直接决定了投资者“服用”后的“药效”如何。但是,目前由投行出具的,本应严谨﹑客观﹑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基本情况的招股书却时常出现虚假陈述、浮夸等现象,这直接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最近出现的案例是冠华股份招股书造假。
  今年2月8日冠华股份“二次上会”被否后,证监会3月15日披露了《关于不予核准上海冠华不锈钢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证监会认定冠华股份前次申报材料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两大关联关系等有关事项,也未在前次发审会现场聆讯中如实作出说明,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符。
  此外,证监会发审委对冠华股份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审核发现,尽管通过股权清理基本消除了凌薏投资等10家公司突击入股的问题,但今年2月3日刚刚披露的“新版”招股书却曝出2010年披露的“旧版”招股书存在重大虚假记载。
  其中,“新版”招股书申报稿核查还发现,当年“突击入股”的凌薏投资、宏颂不锈钢、焦庆科技和柳飞五金等公司均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管存在重大关联关系。同时,宏颂不锈钢和柳飞五金等公司还与发行人存在委托加工的业务关联关系。但在“旧版”招股书中上述影响发行审核的重要信息均被“不存在关联关系”所掩盖,这样的虚假信息披露属于典型的重大虚假记载。
  据悉,类似的情况并非出现在冠华股份一家身上。此前,星光影视IPO也因同样的理由折戟。
  根据证监会的反馈文件,与2011年11月编制的招股书比,星光影视2010年3月的招股书存在未披露3家关联人的情形,同时还存在1家关联人的关联关系披露不一致的情形;公司2011年3月向证监会第二次报送的招股书存在未披露5家关联人的情形。在未披露关联人中,嘉成设备、嘉成技术和山德视讯的业务范围与公司的业务范围相似。公司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存在重大遗漏情形。
  大连国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岳阳向21世纪网表示,发行人招股材料应该以真实、准确、完整为核心。此前部分券商撰写企业的招股书存在着虚假陈述、过度包装等问题,虽然其顺利通过了审批,但是假的终归是假的。当吹起的泡泡破灭后,当企业上市当年业绩就出现大幅度下滑后,投资者对此类券商开始失去信任,进而对招股书的公信力产生了质疑。亡羊补牢,证监会鼓励相对严谨的律师撰写招股书。希望可以提高招股书的质量和可信度,重塑招股书客观、真实、准确的形象。
   利益纠葛
  律师撰写招股书是否真的一劳永逸的解决招股书中不实信息?对此,业内人士认为从收益大小对比的角度分析,该措施是可以减少招股书失实的现象。
  统计数据显示,在2011年逾百亿元发行费用中,投行拿走了85%的发行费。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在IPO项目上的收费偏低,分别占总发行费用的4%和6%。
  立德咨询的统计数据也证明了律师事务所在IPO过程中获得的收益并不高。例如,发行日期为2011年12月28日的温州宏丰(18.760,0.23,1.24%),其发行费用为3976.7万元,其中承销保荐费为3097万元,审计费为323万元,而律师费仅152万元;苏交科(11.120,0.07,0.63%)发行费用为5705万元,承销保荐费用、4880万元,审计费295万元,律师费为190万元。
  2011年创业板IPO平均发行费用为4637.9万元,保荐承销费3925.2万元,审计费用211.5万元,律师费用仅142.1万元。
  由此可以看出,在IPO的项目中,律所所占收益份额较小,而投行收益最大。岳阳告诉21世纪网,目前投行完成一单中小企业IPO工作,其收入大概是企业计划募集资金的4%;若超募,企业超募资金的10%也将归投行所有。这就意味着券商能否从从企业处获得收益,能否获得超额收益都将直接和企业能否上市承购挂钩。这就给投行提供了包装招股书甚至是造假的动力。
  而在现行的制度下,招股书收费是在企业上会前收取,不从募集资金里扣除。这意味着招股书撰写人不管企业能否上市成功,能否超募资金,获得的都是固定金额的报酬。岳阳表示:“这么一来律师造假的动力就小了,会老老实实的撰写招股书,最终或能减少虚假陈述、浮夸等现象。”
  不过对于这样的解读,投行人士并不完全赞成。
  “撰写招股书的费用是发行人给的,律师在招股书里全部都实话实说,那么以后其他发行人都不会再用你。” 上述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投行人士向21世纪网表示,其实券商和律师都是被雇佣方,招股书如有问题,律师如可以在法律意见书里提出来。他们没提,这说明和券商、发行人利益是一致的。那么现在让他们写招股书,作用也就行文上能略微严谨一些。
  能力缺陷
  律师的能力缺陷,亦是行业认为其不能独立操作招股书的理由。
  上述投行人士表示:“都说律师文字严谨,底子好。但是和我们合作的一些律师,在文本功底上并不比券商强。”
  据悉,现在律师在企业IPO过程中,主要作用还是起草协议,再就是历史沿革,工商资料,权属瑕疵,转让手续等等,基本和财务没关系。
  投行人士表示,这个市场上,除非特别细节的法律问题,大多数保荐代表人的能力是基本可以覆盖律师的。“如果律师写招股书,风险提示,大段的财务问题,包括各数据之间的勾稽,他们能否搞定?关于评估和审计的盈利预测能否搞定?”
  此外,投行人士认为,对于企业业绩变脸等情况不能一概认为招股书作假。
  上述投行人士向21世纪网表示,比如比亚迪(25.76,-0.63,-2.39%)和庞大,瑞银当时是对公司进行了一些包装,但是金融危机前后,行业中出现的困难也不是券商能够预料到的。对于这种业绩变脸,媒体一般不加区分,一概指责招股书存在浮夸作假等问题,这是不公平的。这样的情况要区分券商是预料到了没有提醒,还是根本没有预料到。“对于行业预测,二级市场的分析师十有八九都是错的,作为一级市场的保荐人预料不到、业绩下滑也是正常的。” (21世纪网 陆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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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9 09:29: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guoqing 于 2012-4-29 10:55 编辑

对于该说法,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投行人士并不认同,“律师和投行一样是利益关联体,其能否做到完全客观公正存在疑问。另外,律师的知识覆盖面不广,目前情况下很难独立完成招股书撰写工作。”

赞同。三大中介机构中,唯有CPA是标榜自己独立、客观的,但实际上还是依附发行人,独立性欠佳。至于律师们,其职业规范就要求要其尽力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属于典型的“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类型的。委托人中心的原则,也是美国法律职业的一项重要原则。这也是律师有时被外界看成商人的原因之一。投行就不说了。

所以说,如果说投行有动力去包装,律师也有。另外如果律师不包装、不润色,发行人可以换掉律师,其他中介机构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也可以建议换掉律师,因为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是相当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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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律师写招股书的目的至今没有弄明白  发表于 2012-4-29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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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 + 12 + 12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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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30 16:49:48 | 显示全部楼层
证监会只需规定 一旦确定律师就不得更换即可 美国香港见过中途换主承销商的 换律师的还真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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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30 17:19: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三星证券 于 2012-4-30 17:43 编辑
tony19zh 发表于 2012-4-30 16:49
证监会只需规定 一旦确定律师就不得更换即可 美国香港见过中途换主承销商的 换律师的还真不多


楼上的律师,你太看得起律所了。敢问你做过H股项目吗?? 香港招股文件怎么定的稿,谁主导,谁写哪些部分。如果了解你就说下,如果不知道还是先了解下再来发言。这里还是有好多行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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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30 23:53:32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应该是一群很聪明,同时也很有责任感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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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的事情多了。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发表于 2012-5-3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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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 08:26:38 | 显示全部楼层

RE: 受制利益关联 律师撰写招股书难保准确

三星证券 发表于 2012-4-30 17:19
楼上的律师,你太看得起律所了。敢问你做过H股项目吗?? 香港招股文件怎么定的稿,谁主导,谁写哪些部 ...

没见facebook有31个承销商吗 大摩一度还险失主承销商的地位 这就是券商职责明确定位在估值和承销所起的作用 券商之间充分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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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者无畏  发表于 2012-5-1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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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 08: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写招股书需要一系列制度性的安排,并非仅仅一个规范性文件所能解决,无论谁写招股书都应当把相应的惩戒机制建立起来,否则还是难以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不能高估道德的力量,要有严刑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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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 12:01: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guoqing 于 2012-5-3 16:35 编辑

最近问了几个内资券商的同事,他们表示还是按照原做法,暂时并不会考虑请律师写招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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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2 14: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承销商律师跟发行人律师的作用不太一样,可以更加谨慎客观地向承销商提示风险。当然总难免有各方妥协的时候,但是总比没有风险提示好。承担责任的机构多了,沆瀣一气的“犯罪成本”就高了。
文字啥的其实无论谁写都不是大问题,只要做到谨慎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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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7 19:29: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感觉大的政治法律环境不变这些小东西改变意义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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