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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拟上市公司重组中的股份支付及业务合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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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4 14:34: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情况如下:甲公司从事机械制造生产及销售,有三个自然人股东分别为HYW(H团队)。因为政府拆迁,甲公司跨县组建了乙公司,成为甲公司100%子公司。甲公司将人员、资产、设备、技术均转移到乙公司进行生产销售,人员由乙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资产中部分固定资产由甲公司出售给乙公司,存货大部分都是甲公司历年形成的账外资产,直接转移到乙公司车间,技术也是直接应用于乙公司生产,没有相关转让协议。同时乙公司购买土地并建造厂房后开始正常运营。
目前重组方案甲公司原自然人股东(H团队)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为α,Z团队为拥有新技术产品渠道的新团队,也成立一合伙企业β。由这两个合伙企业设立目标公司(未来拟上市主体)后,由目标公司收购甲公司持有的乙公司100%股权后,收购价基本上按甲公司的净资产比例来。同时(时间相近)引入战略投资者丙公司,按乙公司的净资产10倍估值溢价增资目标公司。
最后的结果是目标公司由H团队持股33%,Z团队22%,丙公司45%,同时目标公司全资持有乙公司。H出任目标公司董事长,Z出任总经理。原甲公司今后注销。
今后以目标公司及其全资乙子公司运行后并在计划时机成熟进行国内IPO。具体重组见图。
现在有三个问题:1、β合伙企业在收购乙公司40%股权时,按净资产约1:1收购,而丙方确以10倍收购,Z团队(Z同时是目标公司高管,其余系新公司员工)收购是否符合股份支付?为什么?如是,如何避免?是否可以从Z团队将给乙公司及目标公司未来经营相关的产品(技术含量高,国内竞争少,毛利50%,远远高于原先产品毛利率)、专利技术、客户资源、营销渠道、技术人员等方面(能提供相关的资料支撑)来解释该收购不构成股份支付?
2、律师认为需要进行乙公司的评估,一方面作为交易对价依据,另一方面避免今后由证券期货资格评估机构重新复核的麻烦,而会计师和评估师方面认为不需要,一方面不涉及国有资产的问题,另一方面当前的各个交易价的设计按市场化运作,新老股东各方协商确定,同时由于审计报告无法出具(乙公司的成本核算不规范),评估基础不具备,也不建议进行评估。双方出现分歧。这个过程是否需要进行乙公司的评估?
3、甲公司人员、资产、技术到乙公司的过程中是否是同一控制下的业务合并?为什么?如是,是否有方案可以避免?比如甲公司的资产不要全部进乙公司(甲大部分账外资产还未处理的,需要以合适方式进入乙公司),只收购部分生产线,而人员、土地厂房均属于乙公司,是否可以解释不构成业务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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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4 14:57:45 | 显示全部楼层
1. 符合股份支付,你可以把二者入股的时间间隔拉长。
2. 需要对乙公司进行估值,方法可以商量,同时尽快完善会计基础资料。
3. 属于同一控制下合并,除非实际控制人变化,否则无法规避。是否属于业务合并,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确定,你这个模式很难。
4.资产转移过程存在瑕疵,尽快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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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4 15:50:30 | 显示全部楼层
1、是否构成股份支付个人觉得跟净资产的溢价倍数没有什么关系。主要看β合伙是以什么东西取得乙公司的股权,比如β合伙支付的的金钱,那就是普通的入股;要是β合伙投入的是专利、资源、渠道等各种服务,应该就属于会计准则里面的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
2、审计报告都无法出具,不知道怎么能以净资产为基础作为交易价格?个人觉得因为这完全是市场买卖行为,不评估也问题不大,但若是要为上市做准备,最好是前期的工作做好,比如会计基础资料要完善,该评估的评估。
3、甲公司人员、资产、技术到乙公司的过程中应该属于母子公司间的内部交易,个人觉得按上面的方案来,甲公司是不是没有存在的必要了?还是说甲公司还保留了大部分资产,只是将部分资产转给了乙公司?这种母子公司间的交易可能是未来上市过程中核查的重点,比如是否公允定价?会计是如何处理的?是否存在税务方面的风险?等等
个人理解,如有误导,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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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6-5 15:28:58 | 显示全部楼层
mshiran1 发表于 2018-6-4 15:50
1、是否构成股份支付个人觉得跟净资产的溢价倍数没有什么关系。主要看β合伙是以什么东西取得乙公司的股权 ...

感谢阁下的回复。第一点,β合伙是现金收购乙公司股权,但是按净资产比例1:1收购;第二、甲公司将乙公司需用的大部分资产转给了乙公司,剩下不需用的自行处理,今后甲公司注销。重组年不纳入报告期,是否好一些?还会是未来上市过程中核查的重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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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6 10:52:26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能回答你部分问题。1、是否构成股份支付,个人才疏学浅,案例看得少,不给你做判断了。建议还是征求下会计师的意见,多看看案例。
2、是否需要评估,律师的理由已经很充分了:“一方面作为交易对价依据,另一方面避免今后由证券期货资格评估机构重新复核的麻烦”。从IPO角度来看,改制时没有评估的案例肯定有,但绝对是少数个别案例。所以要是奔着IPO去,建议就提前做好工作,补全程序。理由无需赘述。个人觉得会计师、评估师认为不需要评估的核心理由也很明显,就是乙公司历史财务运行不规范或者不具备审计、评估基础。感觉这都是鬼扯(嫌麻烦),会计师、评估师仅对报告期规范后的财务进行审计的工作难度肯定要比对历史未规范期间的财务进行审计的工作难度要低很多,两部分工作的性价比不同而已。
3、就是否会被认定为业务合并来说,看你这个案例的情况,“甲公司将人员、资产、设备、技术均转移到乙公司进行生产销售,人员由乙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资产中部分固定资产由甲公司出售给乙公司,存货大部分都是甲公司历年形成的账外资产,直接转移到乙公司车间”,应该大概率会被判定为同一控制下的业务合并。原因主要是:人员、资产、设备、技术等要素,判断均为甲公司的核心资源,乙公司购买了主要资产、聘用(承接)了人员、承接了生产销售的业务(其中涉及到生产技术、销售渠道、客户资源等核心资源),虽然不涉及甲公司全部的资产、负债,但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备了投入、产出的能力,应该构成了完整的业务,因此因该被认定为同一控制下业务合并。
鉴于这个情况,根据证券期货3号意见,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方可申请发行(乙公司新设的,之前肯定没有业务,计算比例应该超100%了吧)。此外注意拟上市主体(乙公司)的设立时间,新设公司的话,需运行满三年方可申报。因此重组年是否刻意规避到报告期外,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个人才疏学浅,以上仅供参考,如有不同意见,欢迎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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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6 14:42:52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上面说的,个人认为:
1、新团队不属于原股东,本质和后面进来的丙公司没有什么区别,时间间隔较短,价格差异很大,建议做股份支付处理,不然合理性如何解释。
2、评估,开始能规范的为什么不规范?干干净净上市岂不是更好?至于会计基础薄弱,不具有基础之类的,纯属笑话,再烂的项目也有,照样出审计报告,也不是啥大事。再者,形成的新公司的作价也是净资产,这个怎么来的?将来作为审计的期初数,审计机构如何认可?这不是搞笑么
3、按照目前理解,作为业务合并。5楼已经全部说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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