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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欣泰电气欺诈上市,财务的锅律师怎么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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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9 11:0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为国内第一例律师IPO勤勉义务认定标准的案件,东易律所诉证监会的一审判决一公布,非诉律师圈里就炸开了锅。非诉律师基本上都认为财务造假,这是会计师的地盘,律师不背锅。真是这样?

发行人债权债务,是不是法律尽调范围?
是。
重大债权、债务产生和消灭,律师要不要尽调?
要。
应收账款属不属于债权?
属于。
重大应收账款的回收,属于债权消灭,律师要不要尽调?
需要。

欣泰电气欺诈上市,虚构的应收账款回收数目大不大?
在2011年度-2014年度,欣泰电气分别虚构增加应收账款期末余额1.02亿元、1.18亿元、1.84亿元和0.73亿元。2011-2013,合计虚构4.04亿元。受此影响,2011年度-2013年度,公司净利润分别要调减561万元、618万元、1054万元。
我们再看报告期内(2010-2013.6)欣泰电气的应收账金额。

所以,报告期内欣泰电气的应收账问题属不属于重大事件?
应该属于。

对于重大应收账款,律师要至少要做哪些核查工作?
至少要核查合同、履约条件、合同履行过程和相应凭证(如发货单、运输凭证、运输合同、签收单等)、收款凭证、回收风险以及对重大债务人和可疑债务人进行访谈等。

欣泰电气应收账款的回收是如何虚构的?
(1)利用自有资金
资金从欣泰电气—供应商—客户—欣泰电气,这么一折腾,形式上应收账就收回来了。
(2)利用个人借款
实际控制人向他人借款,再由出纳人员在银行柜台同时办理现金提取和现金交款。在填写现金交款单时,在付款人一栏直接填写客户公司名称,算作客户支付给欣泰电气的应收账款。报告期过后,出纳再去银行办理现金提取和现金交款,钱又从欣泰电气还给了借款人。或是由实际控制人向第三方借款,第三方公司开具银行汇票,再由客户背书给欣泰电气,作为回款。待到报告期过后,再由欣泰电气开具银行汇票,通过客户盖章背书,转给第三方公司。
(3)自制银行单据
借款成本太高,从2013年开始,欣泰电气开始自制银行进账单和付款单。公司相关人员讲述的账单“制作”流程似乎十分简单,先在电脑上制作银行单据的格式,填入相应的客户名称、金额等信息,直接打印出来就可以了。随后,这些“自制”账单会交给出纳带到银行补盖章。“因为公司业务较多,出现遗漏单据情况也多,公司和银行关系好,银行一般会配合盖章。”

律师在合理的尽调手段范围内能否发现欣泰电气财务造假?
可能性几乎为零。“所涉及客户都与公司有业务往来,假里有真,真里有假,对冲金额有大有小,最小的也就几万元,有些假数据甚至精细到小数点后面几位,看起来很像真的。”
作为欣泰电气发行律师,东易律所为何被证监会处罚?
这是律师圈里争议最大的地方。律师基本上认为对于财务问题,律师引用和基于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发表意见没有问题。我认为,问题不在于是否引用审计意见,而是在引用审计意见的同时,律师有没有对看似财务问题的法律层面做独立核查。这才是关键。东易律所在其法律意见书中也明确了“及本所律师核查”(难道这个核查是说核对了审计报告是不是这样写的?),但实际上东易律所有没有核查呢,至少在合理的范围进行核查以达到勤勉尽责的标准,使发表的法律意见自圆其说呢?
对于虚构应收账款回收的问题,东易律所的申辩意见是“东易所对欣泰电气财务造假事项不负有审核义务和责任”。可见,从主观上,发行人律师没有把重大应收账款回收列入核查范围,客观上,其工作底稿不扎实,无法证明其已对应收账款做了核查。没有发现财务造假不是罪,有没有查才是。
东易律所的教训关键不是律师要不要核查部分财务问题,而是对应该核查的财务问题,律师是否在合理标准范围内勤勉尽责,并保留完整工作底稿已备查证。

如何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
其实证监会在处罚决定书中很明确。律师要避免在发行人爆雷时掉坑里去,建议参考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书提出的要求:
1、严格按照《管理办法》《执业规则》及《编报规则》第12号进行执业;
2、对法律意见书中的内容务必履行必要的核查验证程序,获取足以支撑发表意见的证据材料;
3、对于从其他中介机构取得的工作底稿资料要进行必要的核查验证程序,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别人的专业意见不是直接引用即可,难道券商直接引用法律意见就能免除本身的责任?
4、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查验计划应当列明需要查验的具体事项、查验工作程序、查验方法等。
5、法律意见书应当经所在律师事务所讨论复核。
6、查验计划及其操作程序、对法律意见书的讨论复核记录都应制作成工作底稿留存。
7、工作底稿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标明目录索引。
8、工作底稿中,访谈笔录要经办律师和访谈对象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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